之前看到一則新聞:我的足球夢/交警石明謹「足」夢 2年燒掉600萬
連結:http://news.ltn.com.tw/news/sports/paper/787972
交通警察兼任球評工作,不知有無酬勞。
聽說有獲得主管許可,只要不在值勤時間就可以。
查到另一新聞:http://ppt.cc/weLk
好像是以車馬費名義每次領取3000到4000。
警局表示無違法。
我看了公務人員服務法:
第 14-2 條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
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似乎只能兼任非營利目的事業的職務,但電視台應該不算非營利事業吧?
有熟悉的大大能幫忙解答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