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9-09-16/299283
一、單一自住的稅率,從現行的1.2%,降為1%。
二、維持財政部訂定自住房屋3戶定義,第二戶、第三戶稅率還是維持1.2%。因為這個部
分如果調整,影響範圍會太大。
三、針對少數囤屋大戶,分階段累進。第四戶到第五戶,囤房稅率2.4-3.6%;第六戶到第
七戶:3.6-4.8%;第八戶到第九戶:4.8-6%;第十戶以後6-10%。
四、對於新建房屋,給予建商蓋完預售屋後,給予1年時間出售餘屋,僅課予1.5%稅率;
但如果超過1年,則按照累進稅率處理。這個原本是台北市根據自治條例採取的改革方案
,但卻遭台北市議會反對,將期間從1年延長為3年。
五、空店稅部分,對於住家房屋如果沒有出租,也沒有供人民團體非營業使用,要課予
5-8%的空店稅。
六、如果出租的房屋,租賃契約經公證人公證,避免找人頭假租約,可以申請租賃期間減
半徵收房屋稅。
我的問題在第六點
目前的房屋稅條例也有出租就可以適用較低稅率的規定
也有類似囤房稅的規範
那黃國昌提出的房屋稅修法 跟現行的規範有何不同?
我只知道目前房屋稅屬於地方稅 黃國昌是想從中央立法來規範
可是目前的房屋稅條例也是適用所有地方政府
那麼中央立法跟地方適用 以目前的房屋稅來說 有什麼差別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