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6 (çŸID真好)
2017-07-28 17:36:28※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銘言:
: : 推 wizardfizban: 被鬼打牆的說鬼打牆 XD 07/28 11:33
: : → wizardfizban: 即然本就只有醫護能看到 如何任意揭露? 07/28 11:33
: : → wizardfizban: 醫護本就有權知道病人的病歷資料 07/28 11:33
: : → wizardfizban: 一直繞來繞來的人是你好嗎 07/28 11:34
: : → wizardfizban: 如果還是看不懂就算了 反正早知你是這種人 07/28 11:34
: 身為第一線工作人員,我們在現場看到的是。
: 1. 感染者住進醫療院所,告知醫師後,護理師在護理站公開談論病人病情。
屬於個資法範疇
: 2. 感染者告知醫師後,被拒診感冒或洗牙等基層診所可處置的狀況。
屬於醫生自主範疇
你要說不得拒診 除危及生命及警及救助以外 並無不得拒診的規定
洗牙也並不屬於危及生命或緊急救助範疇
事實上 連西波拉底誓詞
只說不得因為社會身分而歧視
並沒有說任何疾病都有義務得救治
: 3. 感染者因為醫院作業疏失,使得病人病情被洩漏給家人知道,無家可歸。
個資法範疇
: 4. 感染者因為病情被醫師、護理師甚至心理師羞辱,然後還被當成是為病人好。
個資法範疇
: 請你告訴我所謂的不能任意揭露如何在現實的醫療場所與人員間達成。
: 我們也很想知道這些不該知道的人,怎麼突然好像被雷打到就都知道病人狀況?
: 依據醫療倫理確實醫事人員不該任意揭露病人隱私,或拒絕服務,但是有人就會出包。
: 那麼關於隱私保障與就醫權益的監督檢核以及事後救濟機制就很重要。
醫護人員如利用職務之便洩漏患者隱私 醫師法73和23都可以告的
又不是沒法可管
說的好像醫護人員洩漏沒法可管一樣....
: 目前的申訴十分難以成立,包含舉證的責任在感染者身上,難以舉得證據。
: 而且即便檢舉成功也沒有辦法依據權益保障辦法獲得實質的賠償。
: 若以目前醫事人員對愛滋感染者的歧視之嚴峻,雲端藥歷可能使感染者的處境更加艱難。
: 我們在問的就是,醫事人員為了自己想看雲端藥歷以外,到底為感染者做了甚麼努力?
: 真的很不好意思,什麼都沒有。
作者:
CaCO2 (馬英九還我牛)
2016-07-12 12:44:00這樣未來澳洲打工度假根本撈不到錢啊
作者: f19890230 2016-07-12 12:44:00
這樣說也沒錯,認同鈣二氧化碳大大
作者:
CaCO2 (馬英九還我牛)
2016-07-12 12:45:00那個,我是碳酸鈣啦ww
作者: f19890230 2016-07-12 12:45:00
碳酸鈣是CaCO3喔
作者: BadNose 2016-07-12 12:45:00
樓上文組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7-07-28 17:58:00目前確實難以依法處理喔所以你什麼都要個資法,那舉證責任呢?所以你的意思就是病人都拿手機出來蒐證嘛?我不敢相信這是第一線工作人員的態度真是太荒謬了。所以病人就要符合現實的病人態度才能舉證?你知道你在說什麼嘛?重點是如何翻轉舉證責任由醫療院所跟人員承擔。不是搞一堆手機蒐證,好嘛==重點不是你要如何阻止他蒐證,而是舉證責任歸屬 ==這是醫療糾紛的重要處理原則,平衡雙方權力落差。既然不是單純的醫療糾紛,就不處理醫療糾紛嘛?如果要談個資法,針對雲端藥歷個資內控機制建立沒?有沒有要求落實雲端藥歷使用必須依據SOP ?我告訴你,這些根本沒有,隨便點隨便看。準程序應該要徵得當事人同意,才能檢閱但根本沒有。
原PO辛苦了..遇到這種一直跳針的你還這麼有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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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ka123ily (NUNCA MAS)
2017-07-31 10:17:00最好這種東西是隨便點就應該看的到,知情同意原則呢
我開始懷疑樓上可能中文不太好.....有權知道的是醫護 所以他們當然能看呀從頭到尾A6都明確地跟你說醫護看到沒問 是其它人不能得知 結果你一直在那拗什麼知情權本來醫護就有權知道病患的病歷資料好嗎?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7-07-31 11:38:00我覺得好像有人不知道雲端藥歷要看之前應該先詢問的甚至應該出示書面之同意書,而不是隨便就可以點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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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ka123ily (NUNCA MAS)
2017-07-31 12:12:00現在的系統機制並沒有做到不同意就不能看喔
所以說你看不懂中文 醫護有權知道病患的病歷資料A6一直重覆說幾次了....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7-07-31 20:49:00你的知情同意原則呢?天呀,這竟然是醫師口中說出來的看來醫學教育的倫理課程真的應該好好檢討,你的老師沒告訴你尊重病人主體性,也就是病人的意願嗎?知情同意原則跟配合的義務,確定是這樣調合?要不要當然是彼此討論有共識,怎會是其中一方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