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高雄果菜市場土地不義徵收住戶自救會

作者: Gemani (′_ゝ`)   2016-09-06 00:47:01
: 推 qooisgood: 各別拜訪的問題是在??? 還請賜教 09/06 00:01
行政程序法
第 102 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
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104 條
行政機關依第一百零二條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應以書面記載下
列事項通知相對人,必要時並公告之︰
一、相對人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將為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行政處分之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
三、得依第一百零五條提出陳述書之意旨。
四、提出陳述書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
五、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情形,行政機關得以言詞通知相對人,並作成紀錄,向相對人朗讀或
使閱覽後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
第 105 條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陳述書,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但應釋明其利害關
係之所在。
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第 106 條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期限
內,以言詞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代替陳述書之提出。
以言詞陳述意見者,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陳述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
其內容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
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
此外,私下溝通會造成資訊不夠透明,居民在溝通當下無法取得、比較各方資訊,
此時政府話術的施展空間就會非常大,像是「現在不簽就沒機會了唷」、
「看你那麼有誠意,多給你一點優惠,但是別說出去」、「那個誰誰誰都簽了耶」,
或像是先派台電去把電纜剪掉,再私底下跟住戶協調簽下安置方案就復電,
順便緩拆到12月底之類的手法,搭配怪手漸拆漸近,效果絕佳。
只有公開的協調會才能保障政府和人民雙方,沒有會議記錄的協商,
政府被抹黑不也是難以澄清?做事情真的不要想偷偷來。
作者: jeanvanjohn (尚市長)   2016-09-06 10:09:00
是柯邵臻說謊,而非板友說謊。而且某些人現在確實是在賴皮沒錯。他們的反駁在哪?貼出來看看呀!...喔,現在開始扯協調會"沒公開"了,話都你們在說,真的有夠難看...
作者: aimify ( 愛米飛)   2016-09-06 08:13:00
請尚市長注意一下,你所謂的"這些人"只不過都是在公民板上與你立場不同的板友,不需要使用到賴皮說謊嘴臉等用詞這樣直接扣人帽子我不認為這對公民板來說是個好的討論風氣
作者: yoyun10121 (yoyo)   2016-09-07 08:46:00
你要說協調沒成功可以呀, 但是唬爛沒協調會就是被打臉說到抹黑嘛, 也拿不出客觀證據就宣稱政府恐嚇威脅, 這才叫抹黑吧...
作者: qooisgood (不告訴你)   2016-09-06 01:19:00
你列這法條是在幫陳菊解套的意思嘛目前有公文記錄的協調會 內容不就是給市府強制執行y的最好依據? 當然你要說個別拜訪都是脅迫我也是沒意見啦 反正市政府不用公開的方式被抓把柄是他自找的 但你們現在對這幾次拜訪或是會議不滿對於市政府的拆除行為有何影響? 他可是連安置方案都一並公告 你們要如何說服市民?
作者: jeanvanjohn (尚市長)   2016-09-06 01:34:00
反正他們賴皮慣了。q兄也不要計較,這些人就是這樣一副嘴臉...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