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00199bcd (è½è‘‰~å°æ¥“~*)
2016-04-03 08:30:09首先我先說,刑事訴訟,沒有原告,沒有原告,沒有原告
只有公訴人、自訴人、告訴人、告發人、請求人
第一,我們司法夠信賴了嗎?
如果今天全民都不信賴司法的話,這種遮蔽如果再配上政府
司法黑幕,威信下降時,這時候你會不會懷疑利維坦??
想想白色恐怖判決,連法官都是假的,證人假的,共犯假的
所以告訴人不只人名接露,這是有一定可以去支持的面向。
第二、修復式司法
首先應該這樣分析,刑法裡面犯罪可約略分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乃以告訴人告訴發動為訴訟條件,一般偏向輕罪,可以去談和解
一審言詞辯論前可以撤回訴訟,二審以上若達成和解幾乎會給緩刑
非告訴乃論一般都是我們想像比較惡性重大的罪,有無告訴
國家都會發動偵查體系來追訴。
而本件尋仇案件是,告訴乃論...
這種告訴乃論性質很容易被想成是,刑逼民,索求高額違約之類
另被告心生不滿。
但是,因為其實告訴乃論之罪本質惡性不重,所以只要談好和解就可以
又法院資源有限,大家鼓勵訴訟外解決紛爭(ADR),這種結合刑事民事連動更是
並且如果能和解,代表被害者的損害已經被修復,國家刑事就無需再介入
所以會積極排調解、和解,利用各種機會曉諭和解,訴訟外、訴訟內
此時雙方個資早就接露完全了,在最容易被尋仇的告訴乃論中
什麼都不接露怎談和解?怎做修復式司法,和解絕對不是排了兩個調解庭問題吧
那如果是這樣,各地方地檢署法是不是都要隱蔽??
他起訴做多人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