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李全教案“行求賄選”起訴 檢恐難竟其功

作者: PigIsBignana (臺撓)   2015-04-05 20:34:44
中評社臺北4月3日電/臺南地檢署大陣仗偵辦李全教涉及的議長賄選案,讓外界對司法
端正選風充滿期待,不料起訴內容只有“行求賄選”,金流完全沒有交代,不只“雷聲
大、雨點小”,也讓李全教及支持者質疑押人取供。
  押人取供? 恐雷大雨小
  中國時報報道,檢方起訴書中,針對李全教向7名議員行求賄選的證據、方法,洋洋
灑灑羅列30項,全都是被告供述、證人證詞、通聯紀錄、監視錄影畫面及島內各大報報
道及照片。
  片面指證 缺乏金流實證
  問題是,只有被行求賄選的議員片面指證,不僅被告全都否認行賄,多數證人的證
詞也只能證明被告曾與這些議員有接觸,但無法瞭解內容;至於通聯紀錄、監視畫面更
無法證明有行賄事實。
  檢方在缺乏金流實證下,把推論之共犯自白,意圖作為有罪判決的證據,這在司法
實務上很難禁得起考驗。因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被告或共同被告之自白,仍應調查其
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自白不能當做唯一證據
  且依照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自白不能做為唯一證據,只憑藉被告或證人自白,若
沒有其他證據佐證下,法官應做無罪推定。更何況“最高法院”日前決議,法官並不具
舉證責任,檢方在法庭攻防上,須負舉證責任,因此如果檢方無法提供有罪積極事證,
在法庭上反將成為守方。   依司法審理賄選案件的實例,檢方必須查出賄款金流,才
能迫使被告俯首認罪。否則檢方所認定的只憑“口頭約定”就要議員背棄同盟,轉投敵
營的懷抱,實在很難取信於人。
  況且,趨吉避兇是人的本性,被告及證人很容易在法庭的詰問程序中翻供,並託詞
是在檢方嚴詞恫嚇下,才作出不利己的證詞,在法官沒有調查證據義務的情況下,如果
擺在法庭上的,僅是起訴書的證人證詞,日後李全教獲有利判決的機會極高,檢方若無
法加把勁,找到更積極的證據,這場法庭戰將很難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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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中國國民黨的李全教對上民主進步黨的賴清德 精彩可期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5-04-05 21:21:00
"中評社"
作者: ahiru (地獄野鴨)   2015-04-05 21:37:00
就是因為金流找不到所以才起訴「行求」啊~就表面事實來說,有交付款項換取支持的約定,也有支持的事實,對價關係雖然已經夠了,但如果沒有金流,就是以前端期約(行求)階段之行為論罪,就看檢方能否在後續調查找出金流~至於後面翻供就不用理了,在貪污及賄選的世界裡,翻供才是常態........
作者: rayven (擲筊才是真正雲端運算)   2015-04-06 17:02:00
中評社,下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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