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務] 板主違誤爭議之處理程序

作者: HermesKing (Hermes)   2014-10-27 18:54:29
在 ptt 上,一般對於板主違誤,會要求使用者(即受害板友)向上級(即小組長
)進行申訴,請求改判、解職或其他。
之後,再視情節看是否要提出罷免,讓該名板主不再處理該板板務。
但,從此次風波,我們可以明顯的發現這其中存在一個關鍵的問題:
「小組長處理組務之程序及時間較為冗長,以致效率不彰。」
(這正是 musashi0839 會把相關資訊揭露在板上的原因之一)
因此,這將是我們在此次風波平息之後必須面對的問題之一:
「若不滿 ptt 既存的申訴程序,應該如何建立屬於本板的板務審核制度?」
==
【過程提要】
以此次風波為例, musashi0839 是以一篇檢舉失敗的案例在板上進行公開的轉貼
,似乎是想質疑 lamda 及 meowmeowgo 的判決標準,又似乎是針對 lamda 個人進
行質疑。
之後,便是數篇洗板式的意義不明文章,及公開板主內部溝通的私密社團內容。
隨著事件影響擴大, meowmeowgo 綜合相關意見後,配合 musashi0839 的提議(
或稱為要求)辦理兩項意義不明的公投:
 一、ˇ [記名公投] 是否同意M大版規第七條之修正案
 二、ˇ [記名公投] 是否同意板主擴權超越板規範例?
因公投存在極大的爭議,故 meowmeowgo 依板友 TonyQ 意見補辦第三項公投:
 三、ˇ [記名公投] 是否認同lamda版主管版方式
(附註:所謂意義不明,係因爭執過程中,並未提及「板規第七條修正案」;而「
    板主擴權」公投亦無法完整解除此次爭議。
    因爭議是針對 lamda 個人,但公投卻是對應於既存制度。
    以例舉之,陸仁賈指控曾小參殺人,不請求論斷曾小參殺人與否,卻請求
    鄉民公投刑法第271條是否為殺人罪)
簡單的過程提要就到此為止,未免淪於筆戰對當事人的種種行為我無意進行評論。
以下,讓我們繼續回到這次板務討論的主題:
「若不滿 ptt 既存的申訴程序,應該如何建立屬於本板的板務審核制度?」
==
【板務檢討】
從【過程提要】可以明顯的發現板務處置上有幾點問題需要處理:
一、 musashi0839 不願意遵循既有慣例待申訴案結果出爐再行公決。
二、 lamda 身為爭議的對造,未於板友決定公決後,即時正式回覆板友疑問。
三、 meowmeowgo 身為當事人之一(爭議判決有附議),亦未正式說明判決標準。
  另,因初次應對突發事件,故處置上仍有待加強。
綜合來看,其實也就是同一個問題:
「若不滿 ptt 既存的申訴程序,應該如何建立屬於本板的板務審核制度?」
若是堅持應依循慣例待申訴案結果出爐後再行公決,那請公告「禁止」類似行為。
若否那應當繼續進行討論以完善專屬於本板的「板務審核制度」(板規第八條)。
***
若要建立「板務審核制度」我有幾點建議如下:
一、原則上依循慣例交由小組長論案。
二、例外於向 DiscuService 提起申訴,但小組長遲未處置時得於板上請求公決。
  (應至少有一至二個月的時間緩衝,避免濫訴。)
三、當事人應於本板依格式提出,並檢附相關資料之連結;同時於 PUBLICISS_PT
  張貼完整的證據。
四、板主應審核形式資料,針對不足部分要求補正。於備齊後,應無條件受理之。
  若所有板主皆涉案,得例外由第三人主持後續的公投發布。
五、受理後,應發起為時七日的記名公投,當連署人數超過_人時,案件始成立。
六、案件成立後,視同放棄於 DiscuService 之申訴案(此點需與小組長溝通)。
  之後,有三日之交互答辯期間(廢文大賽),所有板友皆得提出意見。
七、交互答辯結束後,全案依普通多數決進行公決。
八、公決結果同意有板務瑕疵時,應依此進行相關修正。
  且,板眾得依此結果逕行開啟板主罷免公投。
好讀版流程圖:
  ╭──────────────────╮
  │ DiscuService 板之小組長審核板務瑕疵│
  ╰──────────────────╯
   ↓ 逾一定期間
  ╭────────────────────────╮
  │當事人於 PublicIssue 依格式提出請求板友審核板務 │
  │同時,於 PUBLICISS_PT 當貼完整證據       │
  ╰────────────────────────╯
   ↓
  ╭────╮N
  │記名連署├──┬─────板務瑕疵不成立,不得就同案再行提出。
  ╰────╯  │
 ※組務申訴視同放棄│
   ↓Y     │N
  ╭────╮ ╭┴───╮Y
  │交互答辯│→│全案公決│→板務瑕疵成立,應依此進行相關修正;
  ╰────╯ ╰────╯ 所有板友皆得依此逕行開啟罷免公投。
***
一人計短,眾人計長。
希望本篇能引出更多更好的意見來完善本板的相關規定!
至於第三條第四項「挑釁或刻意製造紛爭」的認定,
雖然也是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但對本篇而言已經是另一個故事了 ( ′-`)y-~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