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食管法根本是勵黑心食品法

作者: offish (offish)   2014-09-06 11:41:17
※ 引述《pftmax (yu_yung)》之銘言:
: 全部條文在此:
: http://goo.gl/OICL4
: 節錄一下重點部分:
: 第 三 章 食品業者衛生管理
: 第 7 條
: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
: 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
: 構)、法人或團體檢驗。
: 前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 (幫忙翻譯一下-政府:業者你們做生意要憑良心啊! 自己管好自己唷!)
正在看會議記錄,所以幫忙補充資料,
食衛法第七條,修法前原條文是: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
  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舊法是要求食品業者自主管理,但怎樣管理都隨便它,連強制檢驗都沒有。
 本條文,國民黨籍立委徐欣瑩提案增訂「業者應配合地方機關不定時查核檢驗」,民
進黨籍立委田秋堇提案「由食品技師協會技師不定時現地查核簽證」。
 》》但最後通過行政院版:僅要求食品業者設立實驗室『自行檢驗』或『自取送樣』
檢驗。增訂了本條的第三項及第四項:
 「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
  人或團體檢驗。
  前項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類別與規模、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
 第七條起碼有些微進步,雖然根本不能讓人滿意。還有其他讓人氣炸的條文,我正在
看到食安法四十三條,等等再一次分享。
: 再來一條新聞:
: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409050191-1.aspx
: 節錄部分:
: 國民黨籍立委江惠貞表示,現行食管法已很嚴,不是要不要修法的問題,是廠商貪小便宜
: 、僥倖,法院裁處時應重罰廠商並科刑責,而不是輕輕放下。
 姓江的國民黨人,一向有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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