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割闌尾集中的都是區域立委
關於割不分區立委的方法,好像只能循釋字331號?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中央民意代表,係按
該次選舉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自無從由
選舉區之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 惟此種民意代表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
資格時,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其所遺缺額
之遞補,應以法律定之。
但是從最近發生的案例發現黨員要喪失黨籍其實滿困難的
所以就算不分區立委不顧民意,好像也沒辦法割
請問各位有甚麼看法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