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常犯板規說明釋義

作者: 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   2014-06-03 16:48:31
諸君午安:
因為近來有些板友提出某些檢舉老夫沒有執行板規之疑義,
在這邊做一些簡單的說明,若諸君認為有不妥者可在下方推噓文提出意見。
第三條
★ 文章內容違規、違反站規或法律之規範。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若原作者來站內信提出檢舉,而轉文者未能提供諮詢發文者意見證據,
就會執行板規。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公開之個人資料。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
(四)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
這點的認定範圍很廣,而板上各種立場的板友均可能違規,故爭議性最大
老夫的判定標準如下:
1.直接以髒話或各種汙辱字眼攻擊某位板友
Ex: XXX 我幹你娘。
XXX 你腦殘沒藥醫。
XXX 你馬英九。
2.若攻擊的對象為板上有某些特定立場或言論之板友則警告乙次。
Ex: 那群挺馬的現在還在挺,真是弱智腦殘。
空心菜就沒料呀,蘇光頭就光頭呀,那些白癡還挺得下去?
但若沒有侮辱性字眼則不在此列。
Ex:那些挺KMT的真不知道在想什麼?
那麼愛祖國怎不游回去?
3.若侮辱的對象沒有針對性,或侮辱的對象為國家、政治人物、
歷史人物...等則沒有違規。
Ex:小日本真他媽的倭寇。
連家根本一群支那豬。
柯P根本腦殘。
但若該政治人物為板友,並來信檢舉,
並證明自己就是該位政治人物,則以人身攻擊板友處理。
(五)發表與板旨無關之商業廣告者。
合購,團購,志工,講座是可以宣傳的,但須公布收支明細。
 
(六)文章內容含有色情內容、暴力內容、十八禁連結、不明連結。
 
包含唆使任何暴力行徑,恐怖行動,
Ex:我們應該開油罐車去撞總統府,炸死馬英狗。
在動亂的時候我一定要把台獨份子殺光。
想辦法組織一個破壞KMT黨部的行動好不好?
(七)利用修改文章,故意竄改、刪除他人推噓文經查證屬實。
 
(八)發表空白、一行、注音、等文章;發表文章請滿20字。
(九)轉錄文章、新聞必須附上20字以上短評心得,若未附上短評心得或
經板友檢舉超貼三篇以上者,劣退並水桶三天。
這條是板眾們投票投出來的,可是卻有一堆人沒在看,
時常轉文不附任何心得短評,請板友們注意,因為已經公告過
若未修改板規前有人再犯,是會劣退的。
(十)情節在上述違規情形邊緣者,警告之,警告乙次再犯者,視同違規。
★ 違反以上項目水桶兩週處份,違反第八項若因手機或其他因素操作錯誤,
初犯可來信申請自檢,違規案件板主得先行水桶,另於七天後統一公告。
通常老夫執行板規難免會有疏漏之處,而第三位板工尚無人應徵,現在人力不足
會有些人違規卻沒被我看到的情形,還得依賴諸君幫忙檢舉。
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 敬上
作者: chiamin116 (Nika)   2014-06-03 16:53:00
啊……辛苦了!
作者: Django (Cython)   2014-06-03 16:54:00
想應徵 但是資格限制太高 XD
作者: DRIariel (荷恬甜)   2014-06-03 16:55:00
XXX 你馬英九。
作者: arbwen ( )   2014-06-03 16:55:00
怎麼這些EX...後面的文字都這麼聳動
作者: reaturn (廿年後回頭看台灣)   2014-06-03 16:55:00
馬英九變罵人用詞了阿…
作者: arbwen ( )   2014-06-03 16:56:00
對呀對呀 那個誰誰誰馬XX的 ←這個真的不行嗎?XD
作者: DRIariel (荷恬甜)   2014-06-03 16:57:00
板主會被雞鴨嗎.......
作者: Django (Cython)   2014-06-03 16:57:00
我覺得其實可以降低板工某些徵選條件 加進部分人工審查@@因為PTT發文數很好洗的....有心要洗 一天可以洗幾百篇
作者: jushni (jushni)   2014-06-03 16:58:00
推,標準原則很不錯也很公正
作者: Django (Cython)   2014-06-03 16:58:00
然後板上發文品質也不一...有的根本就是回文吵架吵30篇的XD
作者: lkcs (繽紛之狼)   2014-06-03 17:10:00
果然是反馬版
作者: bugbook (光與闇的消逝之所)   2014-06-03 17:17:00
↑反習版、反共版(幫樓上改一下)
作者: lkcs (繽紛之狼)   2014-06-03 17:29:00
我無意挑戰版規或版主大人的任何裁決
作者: qaz963747 (話都說不好的斑馬)   2014-06-03 17:44:00
引用人物人格不堪之處XDDDD
作者: slx54461   2014-06-03 17:57:00
那請問,根據第(六)條,是不是所有倡導革命的都違反這條
作者: lkcs (繽紛之狼)   2014-06-03 18:12:00
請問可尋何處?
作者: 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   2014-06-03 18:13:00
這個問題 老夫也沒有答案...
作者: slx54461   2014-06-03 18:14:00
這視為了避免有人被預防性雞鴨而做的妥協吧
作者: lkcs (繽紛之狼)   2014-06-03 18:17:00
了解,謝謝版主大人解答
作者: chx64 (雪人)   2014-06-03 22:52:00
常山七次郎 你金城武
作者: soulfaker (靈魂偽造者)   2014-06-04 01:36:00
(五)志工、講座多非商業廣告,幫宣也未必是主辦單位,公布收支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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