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之前幫網友買東西~一開始在ptt後來應他要求去Line
結果因為我的Line因故無法登入/Line也不幫忙回復
而這樁代買至今也還沒完成我還不到要主動聯繫對方時候
結果對方Line傳不了也忘了一開始是在ptt聯繫可以寫信給我
一個心急就去報案詐欺,但筆錄當天警員協助居中聯繫後
當天就知道只是一樁誤會,雖然覺得無妄之災很幹,
但對方也知道弄錯了很願意和解,想說就還是好好把他處理完畢
問題:
只是和解書卡在最後階段,一般不是都寫"請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
但之前有朋友聊到法律觀念,"不起訴"跟"無罪"法律上是有些微的不同,
我更傾向得到完全無罪的認可,因為真的完全只是烏龍被告,
那我有需要特別用"無罪"之類的字眼,而不是爭取不起訴(好像是有嫌疑般),
還是就務實的照舊使用"不起訴"得到沒事的結果就好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