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朋友未成年女兒,國三,14~15歲
曾經在家裡與成年男子發生性行為,該名少女表示是非自願下發生
因為未達法定性自主年齡,已經交由司法調查
後來少女透露更早之前出去玩被三名男性一起發生性行為
但警方表示因為沒有保存證據跟不知對象,所以無法處理
現在那位少女時常跟網友出去,然後發生性行為
目前少女輟學在家,不願意跟社工等人談話
家長管不住女兒,想讓女兒被安置收容
但社工表示家庭沒有重大事故、沒有犯法無法安置收容
而且因為是保護性個案,社工1個月才會進行家訪1次
問題:
目前已知少女常常跟男網友出去,男網友會給禮物、載她出去玩
社工表示要有明確的對價關係跟事證才符合性剝削,才有機會被安置
1.還有什麼機會可以用性剝削相關法條安置收容?
2.除了性剝削,要怎麼幫助這個家庭?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