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前幾天要停路邊停車格的時候,有一台汽車直接擋住機車格,我按喇叭他沒反應,我就下車直接去跟他說我要停機車,我停好以後,因為他還是停在交叉路口十公尺以內,我就拍了幾張照片,他應該是有看到,然後隔天我才發現我機車腳踏板那邊被吐了檳榔汁,我也確定他有吃檳榔,去警察局調閱監視器,因為太遠看不到,警察說要調閱便利商店外面私有的監視器,必須提告才能去申請
問題:
我想請問真的必須提告才有辦法去申請調閱監視器嗎?
如果提告以後,監視器發現不是他,或是又沒拍到,那會算是汙告嗎? 還是他是合理的嫌疑人,我非故意並不會有汙告的嫌疑,謝謝。
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