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解雇事由並用

作者: kazami1110 (Shawn)   2021-11-17 19:25:41
事實經過:
我在今年遭公司以資遣方式解僱
對方於資遣通知書上使用是勞基法11-5(有給付資遣費)
後來在調解過程中又反口說我違反勞基法12-4
我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後
於開庭時法官詢問對方律師他們的解雇事由是根據勞基法哪一條
對方律師說他們是根據勞基法11-5及12-4
問題:
想請問在實質案例上這兩條是否可以同時並用
因為我查到的判決都是只能擇一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1-11-17 19:32:00
用12-4就不需要11-512-4 是你要嚴重違反勞動契約,公司要舉證,並且是情節重大11-5的重點是雇主使盡手段...這個公司通常只是隨便應付所以除非你真的嚴重違反勞動契約,不然公司都是非法解雇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21-11-18 08:20:00
不違法,如果夠狠就直接對決12(4),就你違反的規定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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