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代po)傷害與告訴期間請教

作者: samliu1253 (Calipshia)   2021-11-04 06:40:49
(朋友ID怕被認出故代po)
事實經過:
【人】
朋友的前任伴侶有暴力傾向跟精神病
【事、時】
兩人分手大概七個月再多一點(對方最後一次行為超過6個月了)
今年年初對方不只一次摔東西、連續捶打傢俱、吼叫、辱罵(噁心、賤人、給我滾出去....等)
甚至幾次有攻擊意圖,讓我朋友嚇跑,也沒有辦法錄音錄影到,能證明的大概就只有他與一些人求救的LINE對話
最終朋友在三月時被送去急診,醫師診斷為焦慮症(不是慢性的)。不久兩人就分手了。
近期他變得非常害怕別人大聲,突然物品發出的聲響也是,連鄰居甩門他都會怕到縮起來發抖
近日尋求醫療診斷結果是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目前仍在治療
問題:
因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本身就有延遲發病的情況存在
而告訴期間是「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現在的想法是,近日被診斷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才能構成傷害罪要件
知悉自己有受傷才能知悉犯了傷害罪的犯人是誰這樣....
想請問是不是如此呢?
作者: gary0217 (GARY)   2021-11-04 09:13:00
如果已經決定找律師了,就一切以律師說的為主要策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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