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事] 被房客控告性侵及反告誣告

作者: ibicfos (PoInT)   2021-10-26 23:36:41
※ 引述《ibicfos (PoInT)》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A女(大學在學生)聲稱12月N日下午5時許我進入她房間性侵她得逞,並於N+7日深夜報案,
: 警方遂於隔天請我到案說明並前往出租大樓實地勘查,很不巧A女所在大樓監視器故障,
: 而我身為房東有監視器管理權,被檢方合理懷疑湮滅證據而拘提,A女房間鑑識科已採證
: 。
: 不幸中大幸是隔壁大樓監視器有照到A女大樓出入口,此監視器已被檢方當證物扣押走。
: 我N日當天下午5:17分從距離A女所在大樓附近車程約25分鐘(GOOGLE MAP)的商場離開,
: 這部分已經請承辦員警確定調到監視器了,我在稍後5:55分時踏入合夥投資的餐飲店,
: (距離A女大樓約5分鐘)店內監視器及3.4個員工也可作證,直到晚間6:30分離開餐飲店。
: 我與A女並無任何電話通聯記錄,及不正常的互動關係!LINE對話乾乾淨淨都是公事。
: 除了她房間設備壞掉,請我協助維修以外,我從來沒有主動LINE過她一句話。
: LINE的對話1.去年6月維修冷氣,頻繁對話約三四天,內容皆正常。
: 2.今年8月她媽媽來找她沒接電話,媽媽請我協助開門,我並未進去A女房間。
: 3.10月底告知熱水器壞掉,經A女同意前往維修。
: 4.10月底她說飼養的小動物死亡,請我協助消毒該樓層。
: 5.11月底在租屋處路上遇到她告知我燈管壞掉,我當天前往修理時有LINE她
: HI!我到了,就這樣簡短兩句話而已。
: 6.12月在N+7日報案當天稍早A女請我協助進入她房間拿取皮包,因為她人在
: 急診,需要裡面證件及健保卡,我雖然覺得不妥,但是在她要求及跟學校
: 教官通話後(教官在急診室A女旁邊,被告後願意作證),可擔保狀況下,
: 也與A女媽媽(聽聞女兒不舒服趕往醫院中)通過電話告知A女請我協助之事。
: 問題:
: 1.我性侵的部分應該不起訴吧,我有不在場證明,以及我與A女皆沒有不正常之互動。
: 甚至連噓寒問暖都沒有,睡一覺起來就被告七年以上重罪,我真的超無言......
: 2.這事情我是吞不太下去啦,有打算反告誣告求償,我房子還要租人,我餐廳還要營業,
: 我查的誣告資料除了"故意"這一項比較難舉證,其他誣告成立的要件我應該都滿足,
: 請問我是等不起訴之後,才去向檢察官提告A女誣告,還是在性侵案件審理到最後,
: 就可以要求呢?那告的話是用刑事附帶民事求償嗎?
: 刑事部分應該就是誣告罪跟妨害名譽嗎,民事是民法195第一條侵害名譽,貞操,人格
: 這樣嗎?
: 重要!請勿轉錄本文至PTT其他版或FB,謝謝。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今天收到熱騰騰的不起訴處分書,小弟來分享將近一年的處理狀況及詢問各位前輩意見
內容會稍微詳盡,中間過程由板上熱心律師BLUE6給了我很多指教協助我完成,真心感激
去年12月被告,然後我在今年1月初先遞了一份聲請證據保全狀
請求保全12月N+7日當天我在醫院跟A女碰面時並無異狀之監視畫面
不過這個在2月初的時候收到地檢署回函駁回了,理由很簡單,與案情無關
1月底之前又遞了一份答辯狀,內容大約是用表格羅列出案發當日我所在位置及時間等等
比較有趣的是,監視器畫面因為根本沒人在製作光碟了,我只好上傳到YT製作QR CODE
印在答辯狀上,但是截至收到起訴書的今天,都沒有觀看次數...看來檢座應該沒看吧
8月份的時候對方家長突然打給我,說他女兒當時有精神分裂才會告我,打來跟我道歉
我正在開車,突然接到電話很氣,把我的底牌都告訴對方了,跟對方說不用跟我解釋太多
等不起訴後一定會反告誣告及妨礙名譽,以至於讓他們先做好準備(後續不起訴書說明)
小插曲是接電話當下,我不知道對方要說什麼於是我接起來先說我在開車,有行車紀錄器
先告知對方我通話開擴音全程錄音,所以對方是在明確知道我錄音狀況下,跟我道歉
但是!誰知道我跟監視器這麼無緣,事後要調閱時發現行車紀錄器又剛好壞掉了...
總之,監視器很重要!大樓出入口監視器很重要!行車紀錄器也很重要!氣死我了
然後就是今天的不起訴書了,PO上來怕有個資的問題,我節錄重點來討論好了
被告(我)堅詞否認前開犯行等語,報告意旨認為被告涉有前開犯行,最主要係以告訴人
於警詢時之證述為憑。但告訴人於本署偵訊中證稱:事發前我原本每個月都會固定回精
神科拿藥,109年11月中,我養的寵物貓過世,受到打擊很難過都沒有出門,沒有回診
及吃藥,我那陣子狀況很不好,12月N日那天我自覺有受到傷害,就請同學陪我就醫及
報警,我事後回想,認為這件事情在真實生活中沒有發生,我對被告感到抱歉,也有致電
給被告等語。且告訴人於本署偵訊中亦提出其就診之診斷證明書及連續處方箋各一份附卷
可憑。是以告訴人之精神狀況,及其於警詢時及本署偵訊中前後不一之證述,告訴人於
警詢時之證述是否可信,顯然有疑。
以上,我簡單分析兩點可能
1.告訴人良心發現,不能冤枉好人,主動向地檢署更改證詞。
2.告訴人知道我之後可能提告,先自白爭取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 第 172 條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
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看看我上面愚蠢的操作,年經人終究還是年輕人,接電話那天真的很氣就脫口全說了!
不管了,後續我想討論的是他有精神疾病沒錯,有自白沒錯,但是我仍然有告她的權利
原則上我會提告,但是我也願意和解,畢竟我知道她有精神疾病,不管我告贏告輸對她
都是另外一種折磨,雖然當時我被偵訊完也折磨了好一陣子,我跟我老婆都常半夜驚醒
偏偏誣告又是非告訴乃論,告了成立就不能撤告,所以以下作法各位覺得好不好
在我還沒有提出告訴之前,主動找對方家長表明如果他們願意跟我談和解,我就不會提
告,那我自己談可以嗎?上網看了調解委員會好像可以處理類似狀況,畢竟這件事情深
深的侵害到我了,我願意在雙方都有共識的程度下和解,不然我會訴諸法律求得正義。
(事後我知道原來家長還有去學校鬧,說為什麼我還可以當房東出租管理房子,怎麼還
沒被抓去關之類的話,對我而言完全徹底的侵犯了我的名譽跟人格)
如果對方不理會我,再直接針對誣告跟妨礙名譽等罪下去告。誣告的成立要件故意及憑
空捏造事實及刑事處分,我認為在不起訴書中提到說,告訴人的精神狀況不好,就自覺
的受到我的侵害,告了我七年以上的性侵重罪,事後回想根本就沒有發生,完全符合阿!
最後一步就只能刑事先告,等起訴後再來刑附民,總之就是告好告滿,讓對方知難而找
我和解,那我想問這種案子前後大概要花費的時間跟金錢分別是多少呢?謝謝。
以上,占用大家時間,但請勿轉錄本文至PTT其他版或FB,謝謝。
作者: Blue6 (不入流)   2021-10-27 19:23:00
如果你想找地方談和解,可以先向公所或法院單純聲請調解,調不成再提告,注意民刑事各請求的時效都不相同,不要逾期你用刑附民的話不用花錢,單純提告才要,時間的話看你告什麼,每種類型花的時間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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