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與兄於今年,各單獨繼承兩間房子(房子是相連,分屬兩個地號和建號,內部有門可互
通)因為屋內有許多他的雜物包括監視器,希望他清掉,想先寫一個存證信函如下
敬啟者:
緣坐落於OO市OO區OO段OO小段OO地號土地及其地上之建物,係本人所有,合先敘明。本人
已於OO年OO月OO日,辦理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物繼承,若台端尚有遺留物未取,為避免爾後
發生法律糾紛,本人特以存證信函通知台端於函到十日內取走遺留物品,逾期仍不取回時
視為拋棄其所有權 。請 台 端 務 必 配 合 , 切 勿 自 誤 !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