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日前和他人發生車禍,我方機車對方汽車,
我有受傷,且後來得知對方全責
因對方不聞不問,全權交由保險公司處理,
我知道保保險的用意就是降低出事情的風險,
但對方連傳簡訊表示道歉都沒有。
因工作需要,要先把車子修好,身上也沒有現金可以修
所以先和保險公司和解了,並拿到和解金。
問題:
和解書上載明,需放棄民刑訴訟權,
但我知道刑事的告訴權是不能放棄的,
所以實際上仍能提告,
但會造成契約不履行(違約)的問題(有查過判例不會,因為要求放棄刑事是違憲,這方面有請板上大大解惑),
而契約上沒有說到違約應該繳納多少違約金,
那和解金是否會被收回?
這麼做的用意是在提醒對方,
不要以為交給保險公司就什麼事都可以不管,
老實說,連個簡訊都沒有,實在是感受不到歉意。
白白被挨了一頓,還在地板上摩擦好幾公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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