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二項算行政處分嗎

作者: qm21   2021-03-05 21:29:32
事實經過:
公務人員不當使用行政程序法173條第二項拒絕受理陳情
陳情人想以行政救濟訴願請公務人員受理
請問這個符合行政訴願法裡所指的行政處分嗎
行政訴願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
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第 173 條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問題:
請問這個符合行政訴願法裡所指的行政處分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CKYww (CKY)   2021-03-06 11:52:00
行政機構對陳情所為之函復並非行政處分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1-03-06 12:44:00
行政機關未就人民陳情事項予以答覆,並非應作為而不作為之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94裁40,書上看到的)。行政機關對陳情事項所為之函復,核其內容為單純的事實陳述或理由說明,並不對外發生准駁之法律上效果,亦未直接影響陳情人之權利義務,自難謂屬行政處分(95裁1137,也是書上看到的)。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21-03-14 18:45:00
陳情本來就可以不用處理,尤其相同事情第二次陳情均可不處理你要訴願訴訟就去,駁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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