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109/12/30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總共三台車,各一位駕駛人
第一台車骨折,打骨釘
第二台車肩膀痛
第三台車(我)身上多處擦傷
均有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也做了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第一台車不清楚
第二台車有保險公司處理
第三台車沒有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在福和橋機車道(兩個車道)發生的事情,我(第三台車)跟在第二台車後面,沿著左車道
向前行駛,到橋中央的時候,我看到第二台車斜前方突然出現一台要變換車道的機車,這邊
稱他為第一台車,於是第二台車閃避不及撞了上去,而我看到後煞車不及也跟著追撞,從原
本最後面的位置飛到最前面去,接著就是報警、送急診、做筆錄等程序。
六、問題:
車禍發生當下我看到的情況是第一台車不注意後方車況就變換車道,導致第二台車撞上去;
第二台車的說法是她看到第一台車在牽車;但第一台車的說法是他當下是有在行駛的。我想
基於這一點,警方給的初判表只說明「無法客觀做分析」,因為橋上也沒有監視器,我們也
沒有行車記錄器,感覺很難舉證。
而第一台車的家屬聯繫我們要談和解,口氣已經講的是我和第二台車要做賠償,如果和解不
成功,他便會以刑事重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加上公共危險罪告我和第二台車。我那台車沒
有保第三人責任險,所以沒有保險公司幫忙處理跟付賠償金。公共危險罪的部分我覺得也無
法成立,他沒有辦法證明我超速,頂多是未保持安全距離,但是傷害罪的部分我就不確定了
,我固然追撞上去,但他如何證明骨折是我還是第二台車撞的?而且以我立場來看,是第一
台車違規在先,如果是他違規而我再造成損害,我還需要賠償嗎?那我是否也可以說是他肇
事在先,也造成了我的人損與車損?
先感謝各位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這是我第一次遇
到類似事情,實在不知道怎麼應對,只能到處求助......不想因為自己還是學生就被欺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