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各位先進們大家好!
友人跟之前的曖昧對象有所糾紛
當中包含了不定期不定額的借貸(有網路銀行的轉帳紀錄)
友人也傻傻的將悠遊聯名卡借給對方使用
而如今雙方已鬧翻
對方不接電話
Line疑似刪好友並阻擋陌生訊息(有一段時間未讀了)
而對方所持有的門號是掛在他人名下(因為先前有代繳過電話費,有發現這件事)
在鬧翻後 對方還是有持悠遊聯名卡的悠遊卡功能,並使用卡片內的餘額搭乘捷運和到超
商消費
目前僅有對方姓名.出生年月日.郵局帳號.手機門號等資料(但不排除姓名及生日造假的
可能性)
問題:
1.能否就雙方鬧翻後,對方仍使用悠遊卡搭乘捷運及消費等行為,向警政單位報 例如:
詐欺/侵佔/盜用......等。(因為後續行為未經我方同意之類的)
2.如何憑手邊僅有的資料提告民事呢?
並請求返還借貸的金額XD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