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109年7月18日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當下看起來無傷,無叫救護車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我方有第三人及財損
五、事實經過:
109年7月18日我方開車,綠燈後起步右轉。對方騎摩托車直撞右後輪葉子板
我方下車察看時,對方及摩托車都站立,沒多久就放倒在地上
交談時說你也沒受傷,機車也老舊。給你1千就這樣算了。對方說這樣就想打發我??
談不攏後我方就報警,警察到後詢問有無要叫救護車,對方說不用
然後填寫事故登記聯單,對方拿到後就騎走了。想說就小事也都報警了,對方也沒受傷
之後就漸漸忘記這件事了
109年12月30日,接到派出所來電,說對方提出過失傷害,要請我去做筆錄
去做完筆錄後,就跟保險公司申請出險,以及請警察申請調解
警察說這調解申請後都超過6個月了,說不需要
等開庭前會有法院調解庭,到時再行調解即可
六、問題:
請問這會自動有調解庭嗎?對方如果拿出診斷證明,怎連結到該車禍造成呢?
我車子有受傷,需先估價,到時調解庭時提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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