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的小孩被酒駕撞傷
之前的昏迷指數大概都4、5分 只能躺在病床上
經過這兩個多月的治療 已經可以下床走動(需人攙扶)也能簡單的説話 但記憶力還是
不行
只能想到很久以前的事或剛剛發生的事
在昏迷那段期間 同事有向警察説要提告傷害
因為警察説告訴人因昏迷無法行動 所以就叫同事到派出所做筆錄代行訴訟...
今天收到地檢署的傳票 身分是告訴人
罪名是「不能安全駕駛」
傳票上有註明若告訴人因病無法出庭 可由代理人出庭即可!
朋友要問...
1.不能安全駕駛與傷害罪是兩個訴訟案嗎?
因為不能安全駕駛好像比較不關我們被害者的事...
2.現在小孩可以行走 但只能簡單對話(好、對、不知道...) 太深太多的話他只會傻笑.
..
這樣需要由小孩親自出庭嗎?
3.他提告的是傷害罪 但是是代行訴訟
現在還需要帶小孩去派出所做筆錄補全訴訟流程嗎?
(因為我告訴他代行訴訟是因為被害者死亡或昏迷才可以 現在小孩狀況好轉 應該要去補
好程序)
謝謝各位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