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ogo520 (只想愛你)
2020-08-19 10:57:13就在剛剛收到一個雙掛號的文件,上面打「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
我打開看,內文是
發文字號:109/8/18南市機法一字第XXXXXXXXXXX號
待證事由:XXX(本人)
性別:男
住居所:XXXXXXXXXX
應到日期:109/X/X
應到處所:台南市調查處
聯絡人:XXXXX 電話:062987777#000000
備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臺端若具有「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自主健
康管理」之任一條件,請先來電告知。
注意事項:
1. 本處,站因案需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通知臺端來場詢問。
2. 請攜帶本通知、身分證及私章準時到場,(省略後面注意事項)
我有打電話去問,他說只是做證人的查證而已,我問他,他說案子不公開,所以不會跟我
說,到時候才會跟我說。可是我沒有跟任何人接觸過,而且我住高雄,怎麼會從台南發的
? 所以表示發生地點是在台南,是這樣嗎?
另外,「查證」是什麼意思? 有辦法查得到嗎????
發文是8/18,所以是在昨天才發生的嗎?還是之前就發生了?
誰可以來幫我解答?
第一次收到這種東西,難免會緊張。 感謝
8/19 12:40 更新
剛剛我打電話過去要更改時間,然後我問他查證時間需要多久,他說至少要2-3小時,
我就說這麼久? 他說對,需要花你一個下午或一個早上。我就說為什麼這麼久啊?
他就說因為要詢問你一些事情。那我問你,是什麼事情查證?
他就說這個真的不方便跟你說。我又說,我真的不知道什麼是查證(裝傻),
他就說,就是會問你這個案子(事件)相關事情,然後再請你做一些證詞或供詞,
我不知道你是什麼事情,所以你當天來就知道。
為什麼查證需要這麼久????
他跟我說就像做筆錄的樣子??
作者:
jacvky (風華絕代的正義)
2020-08-19 11:24:001.不一定,假設你有個Line群組,裡面A突然說要炸總統府,結果裡面的B檢舉,查到A在台南,不管你住哪都可以被傳作證狀況千百種,所以不用臆測,去了就知道2.查證就查證阿..?3.日期也是不一定,誰知道查了多久
作者:
gogo520 (只想愛你)
2020-08-19 11:28:00我不會轉傳無聊的東西= =而且我很少在轉傳
作者:
jacvky (風華絕代的正義)
2020-08-19 11:29:00沒做虧心事沒啥好緊張的你看不懂那個舉例? 不需要你轉傳,你在群組裡就有機會被傳"作證"
作者:
gogo520 (只想愛你)
2020-08-19 11:30:00就是沒做任何事,所以才讓人緊張啊
作者:
Yyyyyy 2020-08-19 11:37:00緊張就帶律師一起去啊 不然能怎麼辦?
作者:
Yyyyyy 2020-08-19 12:48:00樓上T大 轉被告就需要了 做證人會怕不就是怕這個嗎?
最怕檢調單位利用此一規定,故意將犯罪嫌疑人以證人名義傳喚偵詢,侵害其訴訟防禦權。錄影錄音設備關掉,然後被威脅利誘,一般人就差不多快閃尿了,不但該講的講,不該講的也講了。檢調還會美其名說這是「辦案技巧」咧!許多檢調自己都違法偵訊了,司法實務不就是如此嗎?有律師在場,比較能夠防止這類的不當偵訊。刑事案件有罪無罪的關鍵,往往在這個階段就決定了。建議:多準備幾個律師的聯絡資料,口碑及費用事先問清楚。
作者:
QBey (Q貝)
2020-08-22 17:19:00如果你記得幹了什麼壞事,趕快去找法匠吧
一、司法警察(官)之證人通知書,應記載「待證之事由」(《刑事訴訟法》(下同)第196條之1第2項準用第175條第2項第2款規定)。二、《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1點:證人傳票中待證之事由一欄,僅表明與何人有關案件作證即可,不須明白告知到場作證之事實,以免發生串證而失發見真實之旨。(刑訴法一七五)三、本件通知書之待證事由不符規定,並非合法通知。四、又收到司法警察(官)之通知書之證人,由於第196條之1並無準用第71條之1第1項及175條規定,因此不到場並無被處以罰鍰或被拘提的問題。
作者:
roy1030 (生活自在)
2020-09-03 14:50:00可以問要做證什麼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