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有人把我屋子門口改裝成停車位有觸法嗎?

作者: BEDA (BEDA)   2020-08-14 15:51:22
事實經過:
早年我有繼承一間荒廢以久的空屋,由於沒錢且位置偏遠所以就沒整修閒置在那,
大概每年會去看個一、兩次看房子有沒有被人破壞。
(之前曾發生過門被撬開堆置垃圾以及鄰居將水塔加裝在我房子屋頂上的案例)
那之前去的時候,門外常會有附近住戶停車在這(前幾次去都是同一台車停放,有拍車牌)
這是我之前所拍的照片,已將車牌遮蔽。
https://i.imgur.com/gNkM3ts.jpg
原本想說我房子閒置沒用,門口讓人停車也算是給人方便沒去計較這些
結果這次去巡視的時候發現竟然被人加裝遮雨棚。
https://i.imgur.com/DyhnNC4.jpg
停車我沒去計較,但沒經過我同意就加裝遮雨棚這也太侵門踏戶了吧?
問題:
對方未經過屋主我同意就在我建築物上加裝遮雨棚是否違法?
因為我查了一下侵占跟毀損似乎還不構成條件的樣子。
如果該行為有違法的話,我這邊還需要蒐集哪些證據?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aesdu (123)   2020-08-18 14:21:00
還是請他拆一拆算了~但他會不會改釘地上車棚......
作者: cafcaf (安佐)   2020-08-18 13:28:00
建議不要租他感覺以後會扯不清,要求復原即可一次性付清方式承祖不就是代表一輩子都被他租走,以後真的要整修改建買賣的話你就很頭痛了建議一定要他拆除還原並修補鑽孔處而且不可再讓他在此處停車免得日子久了他就認為是自己的使用權
作者: aesdu (123)   2020-08-14 19:29:00
乾脆收租金算了... 都不介意讓他停了...
作者: Yyyyyy   2020-08-14 19:33:00
地如果是你的話 應該構成竊占罪了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0-08-14 20:04:00
可以要求拆除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08-14 20:10:00
你可以把你的土地範圍給圍起來。
作者: Yyyyyy   2020-08-14 20:23:00
我說"地"如果是你的話 不是的話就毀損告看看民法184條總成立了吧 要不你就走民事要求恢復原狀
作者: aesdu (123)   2020-08-14 21:12:00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作者: littlesung (桑原)   2020-08-15 06:31:00
私自架遮雨棚是違建,也可以試著報拆
作者: lu0713 (王小波)   2020-08-15 08:43:00
租金求償
作者: littlesung (桑原)   2020-08-15 10:57:00
先談,約調解,調解不成就報拆,比告毀損有效
作者: turtledove (斑鳩)   2020-08-15 12:57:00
這樣的人也太不要臉了吧 雖然是小事我也想走法律途徑真的很不能容忍這種人
作者: aesdu (123)   2020-08-15 16:33:00
聯絡不到持有人就先搞,真的是廢墟,還是把人看的很低啊?如果真的是斷垣殘壁廢墟,我會原諒他先斬後奏,但還是要收租金。
作者: kejun (我是公的)   2020-08-16 09:49:00
就看沒人出入就會亂搞. 之前新聞就有婦人破壞門鎖住進去還幫人重新裝修....很扯
作者: Yyyyyy   2020-08-18 01:21:00
想太多了吧 地不是你的哪來收回的問題
作者: bluedolphin ( GENAU)   2020-08-19 12:49:00
肯租就訂每年租金多少 當作他租牆面然後簽約定個時間 一年兩年三年之類的 每次繳清該期
作者: turtledove (斑鳩)   2020-08-19 22:07:00
真心覺得不要租 請他恢復原狀並不要再停車這種覺得釘別人牆面沒要沒緊的人 根本跟一般人邏輯不同也不是同一個水平的人 你還想跟他談條件 眼前雖然勉強得小利日後恐是給自己找罪受不管你契約訂得再周詳 等他軟土深掘後你就後悔莫及現在是停車 簽約後就說遮雨棚下都是他的使用權 以後就堆東西 慢慢變倉庫 我只是舉例 但是不是不可能 因為工作的關係這種人我看多了你給了機會就沒完沒了 最好是一開始就不要輕易踏入陷阱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0-08-21 22:38:00
假設所述屬實。析述如下:首先,本件不成立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蓋按圖片所示,並無排除他人繼續使用不動產之情形(例如:把房屋圍起來排除他人使用之類),客觀構成要件即不該當。再來毀損建物罪部分,同你所言,無達到致令不堪用之程度,無論以該罪處罰之虞。反而應該探討有無同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之適用,但你所述事實不充分(像行為人是否有因前揭遮陽棚之施工而移除你外牆一部或外牆上原有設施等等),故無法判斷是否成立。最後,外牆租賃契約之訂定,其範圍、期限、租金等事宜,建議雙方當事人經合法之公證程序,以確保契約雙方之權益。(詳如後附之網址)以上為本人之見解及理由。至與法院認事用法是否一致,則屬別一問題。https://reurl.cc/oddX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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