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親友從事10逾年的服飾修改工作,近期搬遷店面
整理過程有一大堆客人未領回的衣物,
因為是地方小店,各種衣物大多只會註記欲修改處,頂多留個姓氏加稱謂(如某先生/小
姐)
如今親友對一大堆修改好卻未領回的衣物,已經不記得當年的客人是誰,更無法聯絡通知 取件
因為新店面也無法繼續堆積這些陳年舊帳
想丟棄又有點擔心,因為過去也遇過不理性的客人(原因非弄丟或丟棄)
問題:
1.有先查過民法589-601條有關寄託人與受寄人的法條,但不確定欲修改服飾之人(寄託人)與修改人(受寄人)之間的定義是否適用
2.因此想詢問專業與經驗人士的作法與建議
有先想過:形式上還是先貼公告招領一個月,但無人認領是否有權力由親友決定?
先感謝各位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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