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2019年底家父因為長年揮霍無度而提心動念到本人的不動產自住房屋上,並威脅要本人及
胞妹賣房供其金錢,因此兄妹倆已報警並申請保護令開庭並取得保護令,然今年家父卻委
由社工對我們兄妹提出民事扶養要求。
問題:
請問版上有無法律見解,我們可否依保護令為理由拒絕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民法第1118條之1 要參考你是否符合應該說是 你覺得符合的話就去做走法律流程
都請到社工了,你父親三餐不濟或身體出狀況無法工作了嗎?沒有以上狀況、你父親仍可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的話,可用民法1117拒絕扶養他,以高院62年第2次民庭決議去爭取。調節委員的話聽聽就好,他們沒有權利替你們下任何決定。你想知道關於保護令的部分,在爭取時可加上民法1118-1去提
1117條 你可以蒐集他領現金 有工作的證據1118條 減輕義務1119條 視經濟能力及你父親之需要 揮霍不算在需要內
作者:
me410 (aaaaa)
2020-04-30 08:59:00你跟妳妹用現金袋每個月各寄5000給他,請依定要拿且保存好收據,他不收就是他的事了.反正到時上法院你有寄錢就沒事了或是直接送到法院用提存方式叫他去法院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