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朋友問,以下第一人稱
事實經過:
前陣子機車被偷,因為自己忘了拔鑰匙(粗心qq),發現當下就去報案了,而車子也在事情
過了約一個月找回來了,車子從台中被騎到苗栗,,也讓我花了不少錢(ry 本來找到了就
想說不要再追究犯人了,但今天接到苗栗地檢署的電話,說犯人主動認罪,問我要不要直
接原諒他。我個人是想跟他要修理車子的花費。
問題:
1.地檢署說要不要原諒他是什麼意思?
2.侵占罪有辦法開和解庭嗎? 我想要私下和解並請他補償我那些花費
3.這件事情有辦法私下和解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