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大家好,第一次在本版發文
朋友家中有間房子,是登記在3姐妹共同名下,目前是老二老三在住
但前一年老二結婚,未經過另外兩人同意
便夫妻一起住進來,然後現在還生了一個小孩
等於現在老二全家人都住在這棟房子裡
問題:
想請問,由於老大跟老三不想要老二家人住在這裡
我查過民法820條,共有物之管理應由2/3持有人來決定
另外兩人目前最多只能接受老二本人住在這裡
請問應該用什麼法條來要求對方家人搬離呢?
是否有法條可以證明“老二家人無權住在這裡”
或是只需要用820條,老大老三主張只有老二本人可以住,她的家人不行這個理由就可以
要求他們搬離了呢?
另外如果要去老二本人搬離好像需要賠償她權利上的損失,但只要求她家人搬離的話還需
要賠償嗎?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