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 未成年子女的債務繼承

作者: louisex4 (惡魔與天使)   2019-12-26 18:05:18
事實經過:
我與哥哥原本為單親家庭,而15年前(民國93年)母親也過世後
監護人就改為阿姨(母親的妹妹)
當時我與哥哥分別為13歲和16歲
原生家庭家境清寒,母親並未遺留財產,而阿姨家境也並不優渥
因此我和哥哥各自18歲後,便未繼續就學而進入職場。
前幾日收到法院傳票,表示我母親當時有一筆債務未償還
銀行提出告訴,要求我和哥哥清償債務及利息。
在與阿姨確認過後,當時並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問題:
1.在上網查詢過後,發現民國98年通過的限定繼承可以有條件的溯及既往
不知道我們的情況是否符合?如果符合需要提出何種證據或資料?
2.銀行的起訴狀寫曾經多次催繳,但我們未予理會。事實是我們18歲後各
自搬離阿姨家獨立生活,阿姨後來才坦承他有收到催繳但未予理會。銀
行那邊的聯絡資料也都是我阿姨的資料。
但是被告部分只有我與哥哥,如果必須償還,當時的監護人不應該負連
帶責任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12-26 20:07:00
找法扶派律師幫你,符合資格免費
作者: louisex4 (惡魔與天使)   2019-12-26 21:30:00
目前一月約了法扶的諮詢,二月開庭,所以想說能夠在與法扶律師諮詢前多做點功課,避免浪費太多時間,謝謝您。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9-12-27 02:46:00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1條第2項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12-28 21:17:00
上述條文可以參考。 繼承人得依上述條文取得拒絕以自己固有財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抗辯權。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固得對繼承人請求償還全部之債務,但繼承人得拒絕以自己固有財產為清償。 最高法院70台上字1196判決要旨:上訴人本於原審六十九年度抗字第四二號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自僅得就被上訴人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之。茲執行法院竟對被上訴人之固有財產為強制執行,顯已逾越執行名義之範圍,被上訴人除得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聲明異議外,殊無依同法第十四條提起異議之訴之餘地。 想找資料的話,就去圖書館借看看有沒有較新的繼承法教科書?我是建議看一下林秀雄:《繼承法講義》第四章概括繼承與拋棄繼承。
作者: louisex4 (惡魔與天使)   2019-12-29 20:38:00
謝謝各位,目前已經去國稅局申請當時的財產清單作為無遺產的證明,也向法扶申請除諮詢外的服務,謝謝。
作者: Blue6 (不入流)   2018-01-06 14:17:00
四樓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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