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atpeanut (嚕殺殺西~~~嚕殺殺!! )
2019-07-03 18:30:00事實經過:
A向我家(B)長期承租了一筆土地作為耕作之用
現有占用人(C)在承租期間 佔用了部分土地做為己用
現在A主張
1. 應該由B對C提起拆屋還地和不當得利訴訟 (民767 and 179)
2. A雖然是承租人 依租賃關係雖然可以使用土地 但不是土地所
有人B 所以A不能援用民法767
3. A不能使用部分被占用土地的損害 要向B主張損害賠償
問題: A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我家應該如何做法律上的防衛?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