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 賣屋簽約後 租客不搬(租約已到期)

作者: yamakazi (大安吳彥祖)   2019-06-07 23:18:52
事實經過:
家中出租房子於今年6月九日到期 已用簡訊及存證信函通知房客不續約
另外與他人簽約賣房
預定今年七月三十一日點交
但房客反悔不願搬離
已經寄出存證信函
目前尚未找律師 我自己寫了民事訴訟狀
下周一將會寄出
民事訴訟狀如下
為請求遷讓房屋等,依法提起訴訟事:
訴之聲明
一、 請求判令被告將坐落台北市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
二、 被告應自民國108年6月9日起,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五萬兩千元整。
三、 連帶追繳欠繳之租金兩萬六千元整
五、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原告於民國107年4月10日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詳證物1),約定由原告將
所有門牌號碼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出租予被告,租期一年兩個月,自107年4月10日起至
108年6月9日止,每月租金兩萬六千元。水、電、瓦斯及管理等費用,均由被告自行負擔

二、 民國108年3月30日,因租期即將屆滿,原告不欲續租,故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
提前兩個月通知被告(詳原證3)。
三、 詎料被告自民國108年5月10日即未繳交房租(詳原證4),原告催繳未果(詳原證3)
。即於108年6月6日以台北XX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繳交租金及終止契約返還房
屋(詳原證2)。惟被告仍置之不理。
四、 兩造間之系爭租賃契約既已終止,被告自應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五、 又租賃條約第十三條第三款約定:「承租人(即被告)未依第一項約定返還房屋時
,出租人得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房屋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外,並得請求相當月租金額一倍
(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之違約金至返還為止。」是依此約定,原告得請求被告自
租約終止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一倍之違約金即兩萬六千
元。合計上述租金及違約金金額,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每月五萬兩千元整。
六、 若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聲請 鈞院准予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之
規定為公示送達。
七、 若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聲請 鈞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之規定,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為此依法狀請 鈞院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
問題:
因為跟買家簽契約 若未能如期點交 每日違約金大約兩千多元 請問是否可以把這些違約金
視為損害賠償 寫在民事訴訟狀上
如果這次訴訟狀上來不及寫上 將來這件訴訟勝訴後 能否把買賣房屋的違約金 當成損害賠
償 另外提起訴訟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9-06-07 23:43:00
你和承租人已經有約定相當租金的違約金,你和賣家的違約金基本上從這填補。不過細節還是看是否有講明懲罰性違約金之類的
作者: MELOEX (MELO)   2019-06-08 00:10:00
房東掰掰
作者: gunya (拎北愛說拎北你管拎北)   2019-06-08 02:22:00
他下個月租金給你記得匯還給他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