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108/2/17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無明顯受傷 但有去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做筆錄、現場未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方有保險並聯絡保險公司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事情是這樣的,我開車行使於社區小巷內,
當時我右前方有個小弟弟騎腳踏車,後來因前方路口有輛白色小客車突然駛出,我緊急踩
剎車,而小弟弟嚇到而往左偏撞到我的車,而該白色小客車也並未下車查看便離開現場,
緊接著就是聯絡警方做筆錄,便將後續賠償問題交給保險公司,但因保險公司進度較慢,
該受傷男童家長認為我方態度不佳並提出刑事告訴,前幾日收到地檢署偵查庭開庭通知,
檢察官係以肇事逃逸偵查
六、問題:
請問這樣我這樣是否構成肇事逃逸呢?上偵查庭需要攜帶什麼相關證明文件呈報檢查官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