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勞基法第14條條文疑問

作者: tonybbbb (東方行B)   2018-11-20 22:57:53
事實經過:
從今年的9月11日開始入職,已經快三個月,但種種因素決定12/3-12/7其中一天
按照SOP先問看看可否補薪資,若回答不願補薪資的情況下將直接以
勞基法第14條進行終止契約
其中,一開始談定薪資給付為月薪,卻僅九月份無故改成用日薪發放。
平常有時候送件都會把時間壓得很緊,
甚至有時候會被逼迫得要趕速度才有辦法弄完...
(不這樣做會變成有可能拿個人休息時間去弄)
因此怕避免拿命換錢跟機車損耗率常常發生
問題:
1.詢問1955時有提過可以當面談或書面溝通,那麼使用mail到公司信箱是否等同
書面溝通?怕說想換另一種方式,例如溝通仍還是不願意補的情況下,直接拿離職單
理由寫違法勞基法第14條直接終止契約嗎?
2.這種情況雖然可能有機會遇到,但還是想問14-6當中的知悉定義,
例如今年9/11開始入職,到明年3/11滿半年就有特休假,而這時候3/12開始自動計算
30天內就要去確認有無違法,若資方違法得要30天內進行契約終止,還是說如3/30詢問
結果說沒特休假又不給折算,這時候才開始就有30天內必須要進行契約終止?
3.11/14 1630時,公司打電話一通要求緊急趕快送件(因開始送件前沒告知),
但之後我的摩托車卻發生轉速異常,雖然維修後,昨天再測試,機車行老闆說沒問題,
可是轉速依然還是常常有問題,這種情況可以找下令者賠償嗎?
(如民事等.機車行老闆說若要換某個元件就得要花好幾千元)
4.同1,若已經宣示並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跟資遣費,前兩項不願意給,
且九月薪資跟油錢等仍不願意給,最後是不是直接以勞資調解申請?
(怕說最後一天的時候,送件關係得還是要回公司一趟把印章、應收款跟調度金等全部
歸還時,完成交接後,卻還是依然不願意補,是不是就直接離開去勞工局申訴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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