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恐嚇罪是否成立?

作者: abasqoo (德莫尼克)   2018-08-28 12:24:38
事實經過:之前世足賽時,半夜晚上鄰居回來,喝酒醉,亂踹門後,我開門查看不爽用力
關門。對方覺得受到挑釁,出來瘋狂發酒瘋,狂踹我門,並用言語辱罵,以及恐嚇要打我

後來報警處理,警方與房東過來安撫對方,對方仍持續踹門與口出惡言。對方踹門期間我
有用手機錄影,有對方恐嚇的語言存證,但警察建議我要再拍到對方的臉,恐嚇罪才有辦
法成立是對方所為。
後來警方在安撫對方,暫時解決這個醉漢後,同時偷偷錄影有拍到對方的臉,警方建議我
若要告對方,先行搬家再告。
問題:
目前已經計畫要搬家了,但對方作惡又害我搬家承受時間與財務上的損失,若要提告對方
,不知道有沒有辦理不讓對方知道我新居住所?可以使用舊租屋地當通訊地址嗎?(再請
房東或朋友代收信)
另外這樣到事發警局告對方的話,後續會不會很麻煩?如果告訴完畢,檢察官進入偵辦階
段,調解時可以不要跟他見面嗎?(不想看到這種人)。
若是警局告完恐嚇刑事後,我拍拍屁股都不理後續,會不會有什麼問題?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8-08-28 16:21:00
住所是自己陳報的,你也可以指定送達代收人,問題是向送達代收人之送達視為已向本人送達,發生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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