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 不動產經紀條例

作者: QQredcandy (QQ)   2018-08-27 22:46:20
事實經過:
因為買屋開始研究不動產條例,對法條不慎理解。
問題:
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4 條
七、經紀人員︰指經紀人或經紀營業員。經紀人之職務為執行仲介或代銷 業務;經紀營業員之職務為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第 24 條
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 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
請問買賣過程中,所提及的經紀人是否會出席?
經紀人是否只對不動產說明書的負責呢?
就地政處的回覆,法條並未明文記載經紀人須在場。
那為什麼第24條不是寫經紀人員還是指名經紀人的用意為何呢?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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