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妨害名譽、誣告罪

作者: kimari   2018-03-27 12:52:06
事實經過:
A 認為已滿18歲的 B 對未滿16歲的 C 合意性交及猥褻,並向警察告發。
後來 C 經警察驗傷發現查無性交證據, B、C 也均否認有性交或猥褻。
A 也無法提出任何足以證實此事之證據,
並於檢察官偵查階段時承認有誣告 B 意圖。
故 C 的家長和 B 均打算對 A 提告。
問題:
1. C 的家長如果告誣告, 是否成立?
2. B 如果告誣告, 是否成立?
3. C 的家長如果告妨害名譽,是否成立?
4. B 如果告妨害名譽,是否成立?
5. 假設 C 的家長或 B 告 A 某罪但無法成立,
那他們是否還是可提民事訴訟要 A 損害賠償?
先感謝各位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8-03-29 16:18:00
b可為誹謗和誣告罪之告訴,c之家長可為誹謗罪之告訴。告發誰都可以,原po也可以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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