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肇事原因分析及後續處理

作者: tin0107 (craig)   2018-03-26 00:01:17
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106年5月10日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A方輕微擦傷,有驗傷,隔天上班
B方手粉 碎骨折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筆錄、已提告刑事、車鑑會已判定、A車原地不動丶B車在水溝蓋上原地扶起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A有保強制及第三責任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經過:
晚上、有路燈、有反射鏡。
A車是圖2方向前進、B車是圖1方向前進
車禍發生在路寬3.1公尺的轉彎處,撞擊處約在圖1水溝蓋上。A車已完成大部份轉彎要進
入直行、B車由直行正要轉彎。
號誌:
無紅綠燈號制,只有圖1的道路反射鏡上寫的注意。
車速:
A車車主說車速40-50,但B車車主認為50已上已上。現場無監視器,有人證說他車速過快
,可是沒做筆錄,已請檢方傳喚證人,目前未傳喚。
車輛撞擊點:
A車頭正前方撞B車頭右側
https://i.imgur.com/6evMrzv.jpg 圖1
https://i.imgur.com/GG6MinC.jpg 圖2
車鑑會結果如下
車鑑會路權:對向,會車相互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
鑑定意見:
A:會車互未保持安全間隔,為肇事原因
B:會車互未保持安全間隔,為肇事原因
六、問題:
ㄧ、
車鑑會的結果法條是第100條第1項第5款:「兩車互未保持安全間隔」,這完全是廢話,而
且可笑,就是沒有保持才會撞到,導果為因的鑑定結果!!。重點是為什麼導致沒保持,
A車說「我騎四十至五十,轉過來就撞到了,我沒有騎到很左邊」,就是因為A車超速,又
騎到左邊,B車才會在水溝蓋上(馬路的右邊)被撞,B車在轉彎一頭,B無預見A車完全就
是被A車所撞。
為什麼不是引用第100條第1項第1款:「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
之道路交會時,應減速慢行。」若是速限40,那不就應該是比40要低才對?為什麼這不能
列為肇事原因?A車自己都說40-50了!!
二、
A車在鑑定會說:「我沒有很靠左轉彎」,另從撞擊處B車是在馬路的右邊上被撞,撞擊點
也是B車頭右邊來看,A行車就是靠左。A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汽車除行駛於
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
為什麼車鑑會沒有將加入肇事原因??是沒有行車紀錄器?

車鑑會的結果上寫說這條路速限是40公里,應該是是依據交通規則第93條第ㄧ點但書「但
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
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請問這種路段可適用93條第二點「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
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
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或是
第3點「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如果適用是符合條文的哪一個地
方?算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嗎?還是彎道處標誌路段(反射鏡上的注意)?
車鑑會說速限40,這種鄉間小路,如果每個人遇轉彎都還是40,早就撞死一堆人,車鑑會
還說沒超過50都不算超速,有10時速的誤差!!太扯了!!
四、車鑑會結果已出來,肇事責任各半,現在有找到證人說他當晚車速很快且對證人猛按
喇叭,但檢方未傳喚?這個證人有機會調整肇事原因嗎?下一步應該怎麼做叫好?想再覆
議,是不是要向檢方提出?如何提出?檢方會直接判雙方都有罪嗎?
五、
A保險公司超強勢,只說我估完你們損失50萬,肇事責任各半,陪25萬?我問他怎麼估的
給我明細,也不拿出來!!A方完全沒道歉,見面時都不說話,只說我沒錢,保險公司賠
。這時後應該怎麼辦?
六、
在這種路段上發生車禍?還有什麼法條可以引用?
謝謝大家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8-03-26 01:30:00
超速無法證明,除非你有測速照相叫證人來一樣鑑定報告是同為肇事原因,上法院基本上就是責任各半。不然就是申請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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