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公司老闆協助中資公司規避審查

作者: k2345678 (歐海)   2018-02-12 02:43:50
各位先進大家好,以下是幫家人代po,還請高人幫忙解惑,謝謝。
事實經過:
小弟的家人去年中被一間公司(北部)錄取,進去後才知道該公司屬於中資(總公司跟大多數
的分公司都在中國,員工超過90%都在中國),但每個月的薪資條上顯示的公司(藥廠)名字
,跟錄取公司的名字不一樣,後來發現為了規避陸資審查,中資公司的老闆跟該藥廠的老
闆就簽一份合作的合約,藥廠老闆的辦公室的每個月租金+管理費(全額)、水電費
、辦公室設備等等都能向中資公司報帳,而藥廠的辦公室也是約在一年多以前成立,所以
藥廠老闆也需要資金,這份合作剛好可以讓他省掉每個月一大筆的辦公室租金及辦公室
設備成本。
問題:
請問該藥廠老闆為了獲得金援,將中資公司的員工登記在藥廠的公司以發薪水和保勞健
保,讓中資公司在台設辦公室時得以規避經濟部的審查,是否犯了:
1.刑法214條偽造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2.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等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
投資行為。」因此,陸資來台從事投資活動是採許可制,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灣地
區從事投資及經營業務。
再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30%或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者,也屬該辦法所定義的陸資。)
目前情況:
因為藥廠老闆仗著自己讓中資公司的員工得以順利保勞健保,故在辦公室搞差別待遇(藥廠
員工/中資公司員工),小弟的家人和她的多名同事也已先後離職,正討論是否要告發藥廠
老闆,但又礙於入職第一天時,簽的合約中有一條是保密義務(乙方同意對甲方各種相關之
技術、產品、規格、行銷計劃、人事及財務資料、客戶名單、策略規劃等(不論係甲方、
甲方之其他職員或乙方所開發及撰擬),祇要經甲方依職員工作規則或其他規定將其定為
營業秘密,乙方即應確實加以遵守。)
若到地檢署告發藥廠老闆幫助中資公司規避經濟部審查而犯了 1.偽造文書罪 2.違反兩岸
人民關係條例,但拿出相關文件佐證(ex:跟中國公司請款報帳單)後,是否會被
藥廠老闆用合約的保密義務反咬提告?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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