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說好支付漏水費用,和解書雙方卻無共識

作者: naruto7427 (yachi)   2018-01-20 13:28:40
我方與被告房屋有一邊屬於共用牆,隔壁重蓋房屋時屋頂沒有遮蔽,造成我方牆壁漏水。
經調解後同意某日後被告工程仍未完成時,我方可自行修繕,被告願支付修繕費用。當時
要修繕時,有告知為一萬五千元,被告也同意我們先修繕。
修繕好之後要跟被告拿15000,被告以忙碌、住院等原因拖延大約一個月,最後一次見面
給我們一張和解書希望我們簽名
https://i.imgur.com/N9JbdE5.jpg
第三點關於他們之後漏水我們要無條件負責,媽媽覺得這跟我們這一次漏水沒關係,而且
我們覺得那只是磚塊的顏色差異,不是漏水,但對方說我們不簽這個和解書他們不給錢
目前我方發出支付命令對方異議已經準備要開民事庭簡易庭
以下是我們準備的理由狀(確切名字還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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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
訴訟標的金額: 新台幣15,000元
原告XXX
為房屋漏水修繕履行協議事件, 提出答辯事:
聲明:
一、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之判決, 願供擔保免予假執行。
答辯事實及理由:
一、 被告於2017年6月間,因增建房屋未確實做好防護,連日大雨(牆面水泥皆敲除造成
磚牆裸露雨水直接潑灑及大雨期間樓地板積水未清),導致我方房屋漏水。經2017年8月7
號鄉公所調解後,被告承諾將於2017年10月16日前完成工程,屆時若工程尚未完成,同意
我方可先行修繕受損牆面(切結書請詳附件一)。
https://i.imgur.com/WdflUdg.jpg
二、 我方於2017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修繕廠商報價,並經被告同意後方請廠商進行修繕
作業。(詳附件二)
三、 修繕完畢後,經多次催討,被告仍遲未付款,故寄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支付承諾之
修繕費用。惟被告提出異議,主張為我方不願和解,針對此部分說明如下。
四、 被告於和解書上第三點表述:「106年11月11日經雙方共同測量證實甲方(本案之被告
)一二樓磚牆長期潮濕為我方廁所位置(房間內牆至廁所外牆4m處)甲方若有壁癌現象乙方(
本案之原告)同意做好修繕之義務」(詳附件三)。
五、 針對上述事項,我方說明如下(本項相關照片證明請詳附件四):
https://i.imgur.com/O9zrtRj.jpg
1. 被告所指長期潮濕位置,經我方水電師傅勘查現場,並無潮濕之情形,屬磚牆本身顏
色。誠如一開始所言,甲方進行增建工程期間,將牆面水泥及部分牆面及天花板敲除,導
致連日大雨期間磚牆皆暴露於大雨之中且地面積水皆未清除故方導致我方牆面滲水(本案)
,導致磚牆面表面呈現深灰色如潮濕狀,但現場觸摸皆無潮溼感;另舉證被告於2018年1月
5日再度進行配管作業時,有敲打部分磚牆,磚牆內部皆呈現磚塊原有之顏色,證明該處
並無長期潮濕之事實。
2. 另被告不斷質疑是我方廁所漏水造成被告牆面潮濕一事,我方於修繕牆面期間有敲除
廁所下方牆面檢視,管路或牆面內部皆無漏水之情形;且若確實係我方廁所造成有漏水之
情形,不可能只有被告牆面會潮濕,我方牆面同理應也會有漏水之情形,但我方牆面皆無
此問題。再次證明並無被告所指之情事。
3. 另為配合查明是否是因我方廁所漏水而有造成被告牆面潮濕之情事,我方已於2017年1
1月起便再無使用過該廁所。但被告牆面仍呈現深灰色,故回到第1點所述,被告於1/5再
度敲打牆面配管時,所拍下照片顯示磚塊內部仍呈現粉色,表示牆面之顏色屬原有磚牆上
之表面水泥因大雨期間吸水後之變色,而非被告所指為我方廁所漏水所造成。
https://i.imgur.com/2yeuWbH.jpg
六、 本案訴求為被告依約支付承諾之修繕費用,就算雙方有其他爭議待澄清,也不應作
為被告不支付本次修繕費用之理由。
七、 被告於調解期間口頭告知工程將於2~3個月內便可完成,但至今仍未完成工程,現場
建築條件仍未改善,工地現場有多處開口,每逢大雨便會導致樓地板積水,進而再次造成
我方於2018年1月13日因大雨而再度發生牆壁漏水之情形發生(詳附件五照片),此部分將
另案求償。
八、 被告改建房屋雖屬被告之權利,但被告也有應盡保護且避免損鄰情形發生,若不幸
發生損鄰情形,也應積極處理後續修繕作業。但被告每次皆說工程很快就會完工,所有問
題都要待工程結束後才願意進行修繕,但被告的工程行為於2016年11月起至今已近1年多
,要我方如何等待遙遙無期的工程完工?憲法賦予人民有生存權,但每逢大雨便要提心吊
膽的擔心房子內哪裡又會漏水,實際上已侵犯了我方安全居住環境的權利。
4. 被告於先前調解時,請求為方便其施工,要求我方提供車庫屋頂供鷹架搭設,並承諾
工程數月內便會完工,但至今工程仍尚未完工,且因鷹架過重,導致我方車庫屋頂變形,
每逢大雨便嚴重漏水,故本次另提出被告須於本次調解後7日內將鷹架拆除,並負責修繕
復原車庫屋頂後交還與我方。若屆期未將鷹架拆除,我方將不另行通知,鷹架拆除交由廢
鐵回收,被告不得異議,並須支付車庫修繕費xxxx元。(調解前我們請廠商先估價並提供
報價單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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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大家,目前兩方最大的問題應該就是被告認為他們家漏水是我們家造成,但我們認
為那不是漏水,我不知道在法庭上我們需要解釋為何我們認為被告那個不是漏水,還是直
接請對方另案提告?我們希望不要把兩件事情混在一起,被告造成我們漏水在先,卻以另
一件事情拒絕付款。
我們覺得如果最後法院判被告的漏水我們廁所造成,那我們願修。
不知到這種案子在簡易庭該如何主張陳述比較有利?目前被告主張他願意付錢,但我們不
願簽和解書,而我們則主張被告漏水應另案處理不該作為不支付的理由。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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