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同車道同行向的路權歸屬

作者: haminton506 (墨茉飛雪)   2017-12-31 05:14:49
一、車禍發生日期:
兩個月前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機車騎士無受傷,筆錄時仍無就診紀錄
我方腳踏車手骨折,於小診所、中醫診所、教學醫院皆有就診紀錄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事後一個月報警,已做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未聯絡保險公司
五、事實經過:
1.對方騎乘重型機車
我方騎乘腳踏車
2.腳踏車欲左轉,由同車道右側移至左側,未變換車道
綠燈時在機車停等區被機車撞由後方往前撞飛,落於斑馬線上
根據警察調到的監視器所繪製,轉彎有向後轉頭查看
https://imgur.com/ysMBpYX
3.對方人沒事,機車擋風板、左前剎車受損
我方眼鏡摔破、手骨折、四肢受傷流血,腳踏車未收到賠償通知
4.當下未報案,對方留下電話離去
5.經月餘對方向我索賠修車費,語氣惡劣
6.傷勢由診所轉診至教學醫院,並報案調到監視器
六、問題:
1.此案例適用於哪一種狀況呢?
a.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路權在後方直行車
b.同車道內,路權在前車
========參考資料=======
a.
第 102 條 (第一項)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b.
依據交通部101.10.30.交路字第1010034980號函
說明三、爰如屬於無號誌且無劃分幹、支線道且車道數相同之
交岔路口,則係適用前揭說明所述「轉彎車應暫停讓
直行車先行」之規定情形,至於貴法院所詢同一車道
且同向行駛之二車輛,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於本部
98年 2月 5日交路字第0980017407號函(如附件 1)
說明三及98年 7月 3日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函(如
附件2)說明二乙明確說明係應遵守同規則第94條第 1
項規定,並不生同條第 1項第 7款「轉彎車應讓直行
車先行」之疑義課題。
======================
2.對方筆錄時表示他看到腳踏車歪過來他就從右後方撞到了。
T or F 變換車道應禮讓的是針對欲前往之車道的直行車,不是原用車道
上的直行車。
我的理解是True。
請問在原使用之車道上,被後方車撞擊,是否屬於禮讓直行車的範疇?
3.未提供車損估價單及收據之求償是否有效?
承辦員警叫我不要給她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非法律人,努力看完網路資料,在此謝謝各位提供建議的大大,預祝新年萬事如意 0_____0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7-12-31 05:43:00
這屬於後車撞前車,後車責任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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