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過失傷害

作者: yue217132 (DashOne)   2017-12-04 21:14:11
一、車禍發生日期:106/09/28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皆有受傷,有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做筆錄,現場無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我方有強制險,對方無照
五、事實經過:
我方機車行駛時速約四十,號誌為閃黃燈。
對方機車行駛車速過快,號誌為閃紅燈,也沒煞車。
在十字路口碰撞後我方車原地倒下,對方車撞到後繼續行進撞上電線桿停下。
六、問題:
11/15提告對方過失傷害
11/29去警局做筆錄
做完筆錄警察說之後會通知對方來做筆錄,但如果對方也有要提告過失傷害我還要再去做
一次筆錄。
這樣流程是正確的嗎?覺得有點奇怪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7-12-04 21:36:00
兩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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