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中古屋購入後漏水問題

作者: jay87501038 (乾癬患者)   2017-08-03 11:41:52
105年8月透過房仲購入約20年中古屋,現況說明書有關是否滲漏水賣方勾否
買賣契約有加註"本標的物依賣方告知確無漏水情形,自交屋起半年內如有漏水,
由賣方負責修繕,若因買方整修而導致者,不在此限。"
105年10月交屋 沒有重新裝潢
105年11月一次雨天發現氣密窗沿有漏水情形請仲介告知賣方
賣方說窗戶漏水屬正常現象不想負責,但是由仲介勸說後還是派人打矽利康修復
之後下雨還是有些許滲漏但因沒有漏到室內所以不想再追究
這個禮拜海棠颱風發現迎風面牆壁有滲漏水情形
導致牆面油漆起泡剝落 漏水至地面造成積水
再次請仲介告知賣方 賣方起初連電話都不接
後來聯絡上了直接回絕說因已經賣出滿六個月不負責不處理
請問這種情形是否還是可以依民法第365條請求賠償?謝謝大家
作者: neverseveral (快意的風)   2017-08-03 11:57:00
交屋時前屋主是否有故意隱瞞之情事(以壁紙、重新粉刷…等裝潢手段,讓你看不出漏水)?如果沒有,則房子的保固責任,在交易完成的同時,也轉移到你的身上。如果他有隱瞞,則依法可要求前屋主瑕疵擔保,要求減少價金、損壞賠償或解除契約。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8-03 12:07:00
買方要證明賣方故意隱瞞,很難。過六個月就是自己照顧自己的房子,二十年屋就是這樣
作者: shine1993090 (shine)   2017-08-03 21:40:00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並不以出賣人有積極隱瞞之行為為要件,而是兩照締約時就該標的物現狀之認定若是締約時之認知為無漏水之狀況,而移轉登記後始發現此狀況,則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再者沒有交易完成保固責任即移轉到買方身上若按此說法則瑕疵擔保責任則形同具文,不知道一樓想說的是危險負擔移轉嗎另現在實務上買賣不動產常常會有附加保固條款,即原Po所提到六個月有漏水之情況由賣家負責,然這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為不同之概念,並非過了六個月出賣人即免除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然而較棘手的問題為原po於105年11月即發現有漏水之情況,應於六個月的消滅時效內向出賣人請求降低價金或解除契約,現在有時效抗辯的問題建議可以往不完全給付的方向試看看
作者: neverseveral (快意的風)   2017-08-03 22:30:00
如果房子漏水的瑕疵在交屋前就顯現,而前屋主也承諾處理,那責任歸屬就沒問題。但若是新的地方漏水,連前屋主自己也不知道呢?民法契約認為所有的“瑕疵”都是有價的,現場一定都是看過沒問題才同意簽約付款,所以如果前屋主沒有刻意隱瞞之情事,他自可主張屋況與售價之對等,難以請求賠償我覺得爭議點在颱風算不算漏水的天災?如果是的話,
作者: shine1993090 (shine)   2017-08-03 23:01:00
如果是在危險負擔移轉之後,使發生新的漏水賣家當然不用負擔瑕疵擔保責任,但實務上就是因為漏水不像一般瑕疵容易發現所以都是嗣後才提出鑑定報告,建議原po可以鑑定一下漏水情況發生多久了個人不認為於現況說明書表示無漏水之情形,交屋兩個月後發生的漏水會是新發生的狀況,尤其是二手屋。目前是沒有看過漏水是歸責於颱風天造成的,只有已經有漏水之情形於颱風天顯現出來的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8-03 23:36:00
樓上的推理,看起來正確,實務上不通XD
作者: jay87501038 (乾癬患者)   2017-08-04 00:07:00
想請問S大如果105/11發現的漏水部位與颱風漏水部位不同,亦即105/11發生的漏水我不想追究了因為影響不大,但是颱風漏水部位對我有影響,這樣還是受到六個月的時效抗辯的限制嗎?兩個漏水是完全不同的地方
作者: shine1993090 (shine)   2017-08-04 00:36:00
只能主張此瑕疵為不能即知之瑕疵,因颱風始知此瑕疵作為抗辯,然而必須老實說原Po需要有強力的證據作為後盾,例如先前雨天為何沒發現漏水之類的,否則有怠於通知之可能
作者: jay87501038 (乾癬患者)   2017-08-04 00:54:00
感謝!!
作者: JustTony ( 卡卡)   2017-08-04 06:23:00
請問若已交屋後的房貸怎麼算
作者: yesohya   2017-08-06 10:01:00
不同,你要證明是當時就有不然會被當這段時間自然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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