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今年初與對方開調解庭,
因為他聲稱一個月僅兩萬多的收入,經濟上應付不過來,
所以他希望可以分期支付民事違約金,一期一萬,共二十個月,
但雙方達成協議後卻一期都沒有履約過。
後來,於國稅局調他的財產資料,名下無任何動產或不動產,
稅捐申報於上個年度也只有六萬多塊收入的記錄,與當初所稱有所出入,
......對方明明常在臉書上打卡說在跑車送貨。
當初對方在契約上留給我們的資料,填有當時任職的公司電話,
說是住在公司宿舍,便以公司電話做為連絡電話,
但於稅捐申報的記錄完全沒有這間公司所給的薪水。
問題:
1. 在從國稅局查無財產收入的情況下,
是否就算我們申請了強制執行,也只會換到一張沒用的債權憑證?
2. 在網路上搜尋法律諮詢,跑出來的結果大多都是徵信社,
不知道安不安全,有沒有效?
3. 如果我們不是這麼在意能不能拿回錢,只想讓對方得到應有的教訓,
有別的角度可以切入嗎?好比說......
對方於契約上所稱的前公司不承認有過這名員工,他是否有偽造文書的嫌疑?
又或者該公司表明有雇用過這名員工,則構成逃漏稅的事實?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