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 家人向廠商提民事賠償敗訴,現在想上訴

作者: brenda (smallwine)   2017-07-19 10:07:56
父親之前使用麵包機大廠的麵包機時,因提著裝了食材(油、蛋及麵粉等)的內鍋從廚房走
向麵包機時,內鍋把手忽然鬆脫,食材灑了一地造成父親滑倒後腳踝骨折(整個腳掌向後
折了180度),後續因此住院開刀並需復健。
父親康復後向廠商提出客訴,廠商雖有登門拜訪,卻只是拿了個新的內鍋來換走父親原有
的舊內鍋,並沒有任何賠償之意。
父親事後對廠商態度不滿(廠商把他的舊內鍋拿走後,聲稱做了測試上萬次沒有鬆脫現象
,說是父親個人使用方式不當造成),所以找上了消基會和消保官。
在調解階段時,廠商代表在調解委員要求下才把舊內鍋歸還父親,新舊內鍋比較之下,看
得出提把處,廠商已經有做過工法的改變,新提把的勾子角度有調整過較不似有鬆脫的可
能。
在調解中,廠商代表曾表示願意賠償醫療費。但事後卻又說回公司報告時,高層說公司沒
錯(公司內測試報告說無法再現)為什麼要賠,又以此拒絕賠償。
所以父親決定對廠商及經銷商提出民事賠償訴訟。
目前在簡易庭一審判決,父親敗訴了。
主要是被告律師聲稱父親無法證明他受傷和機器的通常使用有關,也無法證明滑倒是因為
內鍋把手鬆脫。
而法院判決也認為父親提內鍋時並非完全在把手的"正中間",不是「通常使用」。還提到
沒有鑑定報告無法證明父親所受損害與產品通常使用的因果關係。
父親目前想上訴,原想就所謂的「通常使用」去爭論。
但他在前次訴訟中其實就有提到被告沒有規定把手的正確提握位置,也沒有任何警語關於
應如何提內鍋把手。但看來法官並不作參考。
另外父親去諮詢義務律師時,律師建議他不要再在「通常使用」這個點上和被告爭論,表
示完全沒有勝算。
結果父親說他現在改以「使用行為」和「使用習慣」來爭論廠商仍應有責任為不同消費者
的使用行為造成的損傷負責(舉例說左撇子和右撇子等)。
我聽了覺得這完全還是在打同樣的點,只是想避開「通常使用」這個字眼。
但也覺得法官對於一個廠商沒有明確定義的「通常使用」為何全盤接受廠商的說法感到不
滿。
想請教一下,台灣的法判決一般都是比較傾向廠商的論點嗎?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7-07-19 10:24:00
先證明有因果再說
作者: brenda (smallwine)   2017-07-19 10:47:00
摔倒也只能摔那麼一次,也不可能在家中長時間錄影怎麼摔的。這麼說來就無解了嗎......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7-07-19 11:22:00
人家有律師你沒有 就很難打了法官要保持客觀中立 但是侵權責任本來就是被害人舉證
作者: brenda (smallwine)   2017-07-19 11:35:00
請問一下,我跟父親說他必須要證明受傷產品間的因果關係,但他一直說消保法7-1條要求企業經營者有舉證商品安全性的責任。但因為他是提民事賠償的訴訟,就算一直提消保法也沒意義嗎?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7-07-19 12:40:00
消保法是民事庭審理沒錯啊看起來唯一的爭議 通常使用 法官依其自由心證判斷了事實認定 用法並無錯誤你要反駁握把提中間不是常識 應該很難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7-19 12:48:00
不會證據保全,又不懂舉證責任,當然敗訴
作者: brenda (smallwine)   2017-07-19 13:13:00
父親是覺得消保法有說廠商有產品安全的舉證責任,說明書或安全性警告也沒提到內鍋提握法,所以一直要求廠商應提出內鍋在任何提握法下都能安全使用的證明。可是看來這個要求和損害賠償沒直接關係(?),所以法官完全沒理這個要求。但父親又要以這點作為上訴的理由......這算是完全搞錯重點吧?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7-07-19 13:24:00
這個內鍋有什麼特別與眾不同的地方嗎?導致一定要有特別的說明教導一般民眾怎麼拿握把嗎?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7-19 13:24:00
是,使用方法不是那條的問題
作者: brenda (smallwine)   2017-07-19 14:02:00
也沒有什麼特別之處,就是會取出裝食材然後再裝回本體。父親是提取過程中遇到握把鬆脫,廠商說是他握法不正確,但父親覺得廠商沒定義正確握法。
作者: MELOEX (MELO)   2017-07-19 14:25:00
一個貓不能微波的故事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7-07-19 16:26:00
http://i.imgur.com/0mdgwTH.png 麵包機內鍋是這個東西嗎?然後你爸是握在紅色圈圈而不是綠色圈圈那邊 ??
作者: brenda (smallwine)   2017-07-19 16:30:00
就是這個沒錯。但他其實沒有握那麼偏,就是綠色範圍可以偏一側。所以我覺得不太合理呀。畢竟一個比手大這麼多的範圍,一般人隨手一提,誰能保證自己一定會握在正中間?品牌型號不同確切長相應不太一樣,不過麵包機大小都差不多我爸使用的產品,握把2側是穿過鍋身兩側勾耳然後上翹的方式固定。我爸使用的款式與廠商後來提供的新內鍋明顯看得出廠商有加強握把固定,但廠商不承認舊產品有風險。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7-19 17:37:00
...隨便一提、誰能保證在中間...你的講法都是你的錯照你這樣講,菜刀切到手,就先告賣刀跟製造刀的了我隨便一切,手指斷了,誰能保證都切在菜上...將自己過失歸咎於他人XD
作者: Loom (小落葉)   2017-07-19 17:41:00
勸你爸聽律師的話.消保法是無過失責任,對廠商比對消費者不利內鍋損害不必然造成你爸的滑倒.因果關係有判定的要件樓上舉例很生動如果內鍋斷把落下直接砸到你爸腳骨折(好重?)才有得打
作者: brenda (smallwine)   2017-07-19 17:50:00
我覺得用菜刀比喻不合理吧。應該說,消費者怎麼會預期鍋子的把手會鬆脫?因果關係我有想過確實難以證明,只是想針對法院的判決來問。就判決書的說法來看,法院強調的是產品的通常使用,所以才有這個通常使用的認定到底是怎麼一回事的疑問。
作者: Loom (小落葉)   2017-07-19 17:58:00
消保法7的要件是商品有危害可能,掉鍋跟腳傷連不起來,不適用你父親想像的是"通用設計"概念,通常使用的範圍定義比較小"正確握法",正確吃法,正確按法...你覺得說明書要多大一本?
作者: brenda (smallwine)   2017-07-19 18:13:00
關於"通常使用"雖然說是範圍定義較小,但並沒有明確定義是嗎?只能憑法官心證?
作者: poeoe   2017-07-19 19:25:00
真的想告就委任律師啊 不然這種案件對方也有請律師 很難贏訴訟還是要找專業的來
作者: brenda (smallwine)   2017-07-19 19:39:00
我知道呀。老人家不聽勸就是了...
作者: Kyosuke (嚄咬阿雷雷咬阿雷)   2017-07-19 20:02:00
怎樣的鬆脫法? 看起來像是抓桿子的手滑了內鍋失去平衡如果桿子拿斜導致鐵桿跟鍋子扣環分開的話很難說設計不良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7-07-19 21:24:00
天氣好應該怎麼認定,天氣不好又要怎樣認定。大部分的事情都要心證,不用一直強調。你覺得法官判決有問題難道不是心證?如果有一天所有事情都不用心證,這個世界也就不需要人類了。
作者: brenda (smallwine)   2017-07-19 21:28:00
鬆脫就是整個把手和鍋子分離。但廠商宣稱不可能分離,且聲稱實測無法再現。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7-19 21:50:00
不會再買一個讓它鬆脫...如果常態不能鬆脫,而是重量加上抓錯地方,導致重心不穩掉到地上才鬆脫,就自己明顯過失;如果你抓錯地方就鬆可以算是設計有欠缺當代可期待的水準
作者: brenda (smallwine)   2017-07-20 00:07:00
再買一個......哈。沒想過這種事。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7-20 01:32:00
正常是要送鑑定...不過我看要先出鑑定費大概是不願意
作者: GARY4242 (小香蕉)   2017-07-20 02:31:00
來這裡問那麼多,不相信又一直辯,我看你直接找律師吧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7-20 11:40:00
他就不想花錢找律師XD所以我跟他說連鑑定都省,自己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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