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眾們好,
小妹最近遇上一件租屋糾紛,
於是上來請教看看是否有解決之道,
預先感謝各位的撥冗觀看~
事實經過:
由於目前的租屋處合約已於今年的12月初到期(10號起算)。因此我大概11月底就陸續有
在看房,而開始看房時亦有詢問房東是否要另簽新約or期滿搬走,但房東並未給予正面回
覆,所以後來我就預先付了這個月的房租(因此租期這時應延長到1/10)
後來我在這週找到了房子,也已經準備好要搬,而離1/10還有一段時間,因此我就想先告
知房東一聲,讓他可以帶新房客來看房。殊不知,這時就產生了問題。
問題:
當初簽約時,房東有請我手寫加上一條「搬離前須提前兩個月告知,否則會扣押金」。但
時至今日我已忘記orz,這確實是我的疏忽。但我在意的點是,若該份合約(效力到12/10
的合約)已經到期,上面的條約是否就可無須遵守呢?還是說,因為有這個條款在先,所
以不論是否有簽新約,都還是應該要提前兩個月告知呢?再者,有無可能因為我繳了12月
房租,就代表著契約效力延長到1/10,所以同樣要受該契約條款規範?
問題大致上是這樣,
再煩板上各位高人協助解答~
其實我本來也是想說算了押金就給他扣,
但因為房東又要求我要在契約上加一條:押金是我自願被扣的。
實在是有點不爽這件事...
因此想詢問看看能否連押金都一起討回來...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