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工時過長

作者: eric420 (過現未愛)   2016-12-05 21:44:44
事實經過:
我上班的公司是位於台北市的一間小公司
正常上班時間為9:00~18:00
但因配合公司需要,平日不定時需要加班
平均3~4週會有一次需要加班至隔日凌晨2~5點不等
現在懷孕約五個月多
在懷孕初期就先告知公司和主管
日前跟主管提及無法再像孕前跟大家一起加班這麼長的時間
但又怕本身懷孕給同事主管帶來諸多不便
所以當有需要加班至隔日的情況
可不可以縮短我的加班時間,例如深夜12點,讓我早點回家休息
主管表示很無奈,並表示希望我的工作部分自己完成
跟一起跟大家努力到結束
原本想說同事主管都對我不錯
忍著接下來幾次的通宵熬夜就算了
但上一次的加班到凌晨,到家之後下腹覺得作痛不舒服
我就有點嚇到了
產檢時經過醫生提醒,查到了勞基法相關的法規
第 49 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
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
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
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問題:
1.第49條提到的女工的意思是什麼?
是指在工廠上班的女性?
還是泛指所有職業的上班女性?只要有保勞保就是符合?
2.按照第49條,公司這樣是不是違規?
3.覺得我主管應該不是很清楚勞基法的細項規定
所以打算再跟他溝通一次
該怎麼作才不會讓他有誤會我拿勞基法威脅?
謝謝大家指教和建議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ewings (火星人當研究生)   2016-12-05 23:06:00
你直接去看性別工作平等法,裡面有一堆有薪假可以請
作者: eric420 (過現未愛)   2016-12-06 09:22:00
謝謝樓上建議,比較想針對工時過長這點做詢問,想釐清一些事情,謝謝您~
作者: lisa68 (vivia)   2016-12-14 22:03:00
可以因懷孕調整工作內容,雇主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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