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繼承] 放棄繼承不動產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6-10-05 16:15:54
※ 引述《kakolo (不再是學生了)》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家中長輩過世 留有一塊1/4產權的土地 但是因為有負債問題
: 我們不打算繼承此地(因為要付擔地價稅) 已辦理限定繼承
: 遺產稅的部分也處理完畢 現已超過辦法拋棄繼承時間
: 問題:
: 查詢網路相關資訊如下:
: Q: 繼承不動產權利如不辦理登記對權益有何影響?
: A: 繼承登記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
: 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 這個意思是當我們逾期去辦理土地繼承時要繳付罰則, 如果不去辦理就不需要繳交是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民法第759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
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民法第1151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本件所述長輩所留下之不動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為繼承等非
因法律行為之不動產物權變動,無須登記即由全體繼承人取得不動產,
並依第1151條規定,在分割遺產前該不動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狀
態。
  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則為全體繼承人,至於稅務局能不能查到繼承
人之個資,此為另一個問題。
  不動產繼承登記規費及罰鍰是在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時,才
要繳交。
  建議:儘速辦理繼承登記或分割繼承登記,若覺得該不動產沒有價
值,可贈與或低價賣給該不動產之其他共有人,再不然PTT板友們會很
樂意無償取得且願意支付該不動產之過戶稅金及相關費用(大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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