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和解條件是否合理

作者: lizard30923 (蜥蜴)   2016-09-30 04:33:17
一、車禍發生日期:
105/9/12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方沒受傷
對方有受傷,當場就上救護車了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雙方皆有筆錄,有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有聯繫,皆有保險
五、事實經過:
那條路是三車道,分別是內側 外側 慢車道
我方駕駛汽車行駛於外側車道,對方駕駛機車行駛於慢車道
由於機車在我的死角沒有注意到,而我要到前方加油站加油因此沒打方向燈右轉
然後他就直接撞上,之後直接上了救護車,後來住了四天院,沒骨折
六、問題:
對方要求的賠償項目
1.修車費1W6(有收據)
2.醫療費用6000(有收據)
3.看護費(他要求4天住院期間的看護費各1200)
4.整型費(疤痕重整)5W(有估價單,但註明6個月後才能手術)
5.精神損失5W
總共12萬6800
一.
我知道是我的錯,所以也打算和解了事
但這金額實在太高,有跟對方談過他說最低只能精神損失部分減少 賠十萬
保險公司只會幫忙處理有單據的部分
因此我還是必須負擔一些
請問這樣建議和解嗎? 打官司的話有機會賠少一點嗎?
二.
看護費的部分醫生並沒有開需要看護的證明給他
但他堅持住院時間需要人照顧 而找了他家人來照顧
請問這樣該賠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09-30 10:03:00
你可以不要賠,但是過失傷害罪就算給你易科罰金通常也要6萬,然後民事賠償還是要負責,自行衡量。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9-30 10:54:00
感覺你是隻肥肥的羊,先看初判表釐清肇事責任比例,還有美容跟精神慰撫都開太超過了
作者: m16ichaelkb (順安么么)   2016-09-30 12:04:00
第一點 扣掉保險公司負擔的部分(醫療費、修車費、修疤痕的費用) 大概剩四萬多塊,主要在於精神賠償和看護費,因而我個人認為和解比較妥適,打官司去賠少一點,機會滿低的第二點 由親人擔任看護的看護費,法院是承認的,四千八也沒太超過,打官司了話這部分法院應該也會許可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9-30 12:25:00
金額不高,家人照顧案最高法院見解比照一般看護行情給這個打訴訟你要賠定,還算太低了,你自己考慮清楚吧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9-30 16:48:00
是否有看護必要應該是以醫囑為主,就算是強制險理賠也是以診斷證明記載專人照護為依據,至於聘請看護或親人,則不問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9-30 18:38:00
其實你還是搞錯方向,重點是你要吃刑事嗎?如果要的話這些主張才有價值,不能罰金都超過你主張不用賠的         不然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9-30 19:08:00
先和解沒錯啊,和解固然依民法第736條互相讓步,但也不是一眛接受對方要求啊!刑法284是告訴乃論,如果和解可成,他就算告了也得撤
作者: volenty (貝果魚)   2016-09-30 19:55:00
一定得撤?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9-30 20:00:00
和解書上會記載:嗣後無論任何情形乙方或任何其他人不可再向甲方要求其它賠償、並不得再有異議及拋棄民刑事訴訟法上一切追訴權,若已提出告訴時應即無條件辦理撤銷告訴
作者: alawyer (alawyer)   2016-09-30 20:24:00
這樣有效?依據是什麼?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9-30 20:30:00
民法第737條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9-30 20:33:00
公法上權利,拋棄無效,著有判例不過可以約定違約金或去調解委員會,後者是好的選項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09-30 20:37:00
所以,和解還是在調降委員會為佳。我倒是蠻想聽a兄見解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9-30 21:43:00
在本版查詢我的ID,最後一篇或倒數第二篇之前回文過,下面版主也有提供調解效力問題的答案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09-30 22:04:00
和解註明拋棄告訴權是無效的
作者: Ichbinyy (我是YY)   2016-09-30 22:37:00
保險公司會處理單據的話你負擔三萬出頭...你覺得你的時間成本兩相比較比較廉價嗎?若打官司想請律師費用又更...
作者: techup (一個學期過了)   2016-09-30 23:42:00
其實就是你願意去坐牢的話,賠的金額就可以一筆一筆算清不然沒和解,若是判刑6個月,你就要給易科罰金18萬另外加上對方所受的損失... 這加下去總計金額可自己算
作者: yuusnow (貓奴小主管)   2016-09-30 23:59:00
6個月應該是不會,但2~3個月常見阿...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0-01 00:23:00
樓上說的常見,也就是我上面推的,你殺那些沒用1個月3萬,你賭輸2-3個月就是6-9萬,附帶民事你還是多賠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10-01 00:27:00
有期徒刑原則上最少2個月沒和解想要輕判?車禍案件法官看的就是有沒有和解,這對量刑有非常大的影響。
作者: zivking (想不到指定填寫原因:要S)   2016-10-01 02:40:00
您若有第三人責任險,理論上你應該先洽詢產險公司,在額度內保險公司會幫助你另想知道a大對法院適用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七條關於刑事告訴乃論案件看法?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0-01 12:31:00
調解,板主跟我都有在該文下面推文,調解成立,告訴權就拜了,所以我建議原po去調解委員會也是這個緣故
作者: Ichbinyy (我是YY)   2016-10-01 16:28:00
話說告訴權是公法所賦予人民的,是可以被區區條例給拜的嗎><?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10-01 16:46:00
同樣都是法律。
作者: Ichbinyy (我是YY)   2016-10-01 16:48:00
憲法位階>法律>條例吧....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10-01 18:00:00
沒有一部法典叫做公法,條例就是法律4種中的一種。按樓上想法,全中華民國的法規命令和行政規則通通都要廢棄。
作者: Ichbinyy (我是YY)   2016-10-01 18:10:00
法規命令牴觸法律就無效啊?不然可以凌駕法律嗎?憲法的訴訟權或者刑訴告訴權等等位階都高於條例。按我想法是牴觸無效並非全部無效請勿恣意亂加以解讀他人字句。明明也不是什麼特別法優先適用的情形。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0-01 18:46:00
條例就是是法律,而且「條例」為名稱,本身就是指特別法,該條例是民事法、公法兼具,有點像非訟事件的法律,法律及早介入私人紛爭,具有定分止爭之效果,係告訴權不得捨棄之特別規定。也就是國家特設一個組織、程序保障,讓當事人在調解委員前做成公私法權利的共識,送到法院認證後,雙方就有遵守這個調解結果之義務。
作者: Ichbinyy (我是YY)   2016-10-01 23:37:00
謝謝樓上@@ 那如果是以憲法第16條的方向走呢@@?
作者: jimmy8069 (jimmy)   2016-10-01 23:38:00
12w算小,他沒加上薪資,我和別人求償190w都有憑有據
作者: Ichbinyy (我是YY)   2016-10-01 23:39:00
不過自治「條例」就比法律位階低啊(亂入)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0-02 11:25:00
自治條例,不是條例,馬來熊不一定是熊
作者: Ichbinyy (我是YY)   2016-10-02 11:37:00
因為你上面只說「條例」為名稱,可是明明還是有不同情況所以那句話有瑕疵不是?在條例為法律且以此為名稱者等等不過也只是相對不重要的題外話而已。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0-02 18:58:00
如果你以這樣解讀法律&文字,只是讓自己變很好笑啦貓熊,望文生義為貓,也是熊!這樣做任何學問都會失敗自治條例不是條例,就跟貓熊不是貓一樣不難懂,硬凹沒用
作者: Ichbinyy (我是YY)   2016-10-02 19:24:00
只會覺得別人是硬凹的做學問方式就會成功嗎XD見識了。只是有疑問發言也要一直被人嘲諷嗎?做法律學問用字遣詞句子結構不用精準嗎。算了多說無益。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6-10-07 11:03:00
警告:已離題,要續行討論請另覓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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