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8/15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有受傷,診斷證明註明為左裸撕裂傷(1cm)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筆錄,有移動車輛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有第三人責任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下班開車回家途中,變換至外側車道後發現前方號誌已轉為黃燈
當下認為可以加速通過,但是前方摩托車在號誌變為紅燈時停下來
為了閃避摩托車急往中間車道閃,在未能完全閃避情況下擦撞摩托車左後方
六、問題:
本次事件是小弟的責任這是毫無疑問
也有通知保險公司處理
在事發當下,有跟傷者表達歉意也表示醫療、車損 跟不能上班的損失會負責
在保險公司跟對方聯絡後,對方父親表示要賠償金六萬塊
(修車一萬二,醫療一萬,不能上班損失三萬八)
保險公司就跟我聯絡表示數字不合理
要我去調解委員會申請跟對方調解
業務員跟我說如果在單據不是很完備的情況下
她們認為摩扥車修車損失約一萬二
醫療單據約1000元這部分賠償沒問題
但是不能上班損失以對方學生身分(大三)打工收入一天用一千元計算
兩個禮拜頂多賠償對方一萬五千元
即使加上精神賠償也不過四萬塊
因此對方要求六萬塊很不合理,業務也說在跟對方父親溝通後
對方父親表示這兩萬塊差額要我自行負擔
不然如果告上法院,我也是要負責兩萬塊的罰金
上述是至目前的談判過程,因此有幾點問題想要請教
一、我是否該去申請調解,還是在請保險公司跟對方在進一步談判
我的主管再聽我講完電話後的第一個反應是跟我說
這些賠償問題不是都交由保險公司負責嗎??
怎麼我還要去申請調解??
有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就吃下這六萬塊的賠償金嗎??
二、我是否該跟對方連絡?? 針對賠償金額不合理部分跟對方反應
甚至通知對方我即將申請調解??
三、賠償金額是否顯著不合理??
首先醫療單據金額只有1050元,但是對方要求一萬元
明顯的要求不合理
保險公司願意賠償修車損失一萬二
但如果加計折舊,顯然修車賠償金額會更低
但這邊保險公司願意實報實銷賠償,爭議不大
最有爭議的就是不能上班損失跟精神損失的部份了
在診斷證明部分,醫生完全沒有提到須要休養
但是對方硬是說在家休養了兩個禮拜
也沒有提供薪資證明也沒有相關休假證明
所以對方說休多久我們就該全盤接受??
精神賠償的部份,我就沒有辦法評估該怎麼判斷合理性
四、開車不小心是我的錯,也很抱歉對對方造成傷害
幸好對方沒有大礙,但是終究造成了傷害
想請問,這種傷害如果對方告上刑事法庭
我可能會遭受什麼樣的處罰?? @@
有點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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